票據質押與其他權利質押,乃至動產質押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于票據質押不僅受到擔保法、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且還應受到票據法律制度的約束。出質人于質權人通過訂立質押合同,出質人將欲出質的票據經設質背書并交付質權人后,票據質押行為才算真正完成,主債權人才開始取得質權。由此在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產生了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權設定效力。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出質人以票據質押,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因而,質權人有收取該項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置的票據一經到期,質權人無須征得出質人的同意,可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代替出質人受領票據金額及有權行使其他票據權利。正如前述,質押背書不同于轉讓背書,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出質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質權人不過是代理出質人收取票據金額。
(二)切斷抗辯的效力。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9條第2款規定:匯票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背書人個人之間所存在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支票人取得票據有故意損害債務人之行為者,不在此限。換言之,質押背書產生了切斷抗辯的效力,票據債務人不能以與出質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質權人。
(三)通知終止的效力。出質人以銀行定期匯票設定質押,擔保質權人的債權,質押期間因該銀行發生擠兌,為避免損失,即使該匯票的到期日尚未屆至,也得以貼現的方法兌現,以終止該匯票的法律關系。(4)
(四)權利證明效力。票據質押能證明被背書人是質權人而非票據權利人。質權人在請求票據債務人償還票據債務時,須出示代理行使票據權利的合法依據——質押合同。在質權人代理行使票據權利的時間及條件符合有關要求時,票據債務人才得以償還債務。否則,票據債務人應對出質人(票據權利人)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五)權利擔保效力。由于質權人和出質人之間的利益是相對的,質權人代為行使票據權利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而非基于出質人的利益。因此,出質人應當對質權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質權人行使票據權利,一旦遭到拒絕,享有向出質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以實現自己的職權應是題中之義。
一、背書的方式和種類1、背書的方式背書的方式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背書目的的事項并且簽名或者簽章。(1)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我國《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
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出票行為是基本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權利的行為,除此以外所有的票據行為包括背書、承兌、付款等均為附屬票據行為。票據的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設定票據質權必須根據票據法在票據的背面或其粘單上記載表明出質的文字,并將...
票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
匯票背書的法律效力 一、委任取款背書的法律效力 委任取款背書不產生轉讓票據權利的效力,給予被背書人的是代理權。如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如背書載有價值在托收中、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詞語,以表明單純委托的聲...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主要有四種: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出質人在按照《票據法》第35條規定的設質背書的情況下,票據質押應當定性為一種票據行為,具備票據行為的一般特征。1、要式性。所謂要式性,即要求票據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的、嚴格的形式要...
不能對前手追索,只能對出票人,也就是出票單位行使追索權。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遲延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責任,但賠償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票據法第62條)持...
票據質押權的生效內容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我國《擔保法》第76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出...
不可以向前手追索,只能向出票人也就是匯票開出單位行使追索權。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一、銀行承兌匯票不得轉讓是否可以質押銀行承兌匯票不得轉讓的,如果銀行是出票人,匯票是不得轉讓的,如果是背書人,后手就可以質押,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一條 依照票據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