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如何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票據行為效力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在票據行為中,在票據上簽章的自然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否則該簽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簽章者并不因此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鑒于票據行為的特殊性,應該更注重的是票據行為的外在表示形式,即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我國《票據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進行程序、記載的內容等合法,至于票據的基礎關系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如:當事人發出票據是基于買賣關系,如果該買賣關系違反法律、法規而無效,則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有效性。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票據的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票據上其他簽章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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