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亮點解讀是怎樣的
(一)明確人身保險利益主動審查原則,防范道德風險。
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健康為保障對象,防范道德風險責任重大。為防止他人為謀取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31條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4條要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險人因他人為其投保而遭受傷害,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直接影響合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對于此類影響合同效力、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審查。鑒于此,《解釋三》第三條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目的在于強化各級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風險的意識,以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
(二)細化死亡險的相關規定,鼓勵保險交易。
死亡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承保對象,關系重大。為防止死亡險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3條、34條對死亡險作出特別規定。實踐中,以上規定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有的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主動審查死亡險的訂立是否符合以上規定,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以保險合同違反以上規定為由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并拒賠。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1條對《保險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細化。
(三)明確體檢與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維護誠實信用。
人身保險公司在承保特定險種時會安排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以更好地控制風險。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安排進行體檢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實告知,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針對該問題,《解釋三》第5條明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要求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免除,鼓勵最大誠信;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同意訂立保險合同,構成棄權,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有違誠信。
(四)明確保險合同恢復效力的條件,維持合同效力。
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較長,為防止保險人僅因投保人未及時支付某期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37條確立了復效制度,其規定的復效需要“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把能否復效的決定權交予保險人,剝奪了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權利,使保險合同復效制度喪失了應有的功能。鑒于此,《解釋三》第8條規定,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保險人原則上應予恢復效力,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為防止保險人收到復效申請后長時間不作答復,《解釋三》第8條規定了保險人的答復時限。
(五)規范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保護受益人的受益權。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特有的一類主體,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實踐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險格式條款提前擬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進行選擇。由于保險格式條款不夠明確以及被保險人身份關系的變化,受益人如何確定在實務中存在爭議。《解釋三》第9條對實踐中存在爭議突出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還可以變更受益人。對于受益人的變更,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征得保險人同意,并且在保險人辦理批注后才產生效力。這種觀點不符合變更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鑒于此,《解釋三》第10條借鑒域外相關做法,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六)規范醫療保險格式條款,維持對價平衡。醫療保險是人身保險的重要類型。
實踐中,對醫療保險格式條款關于商業醫療與社會醫療的關系、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條款的效力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鑒于此,根據保險人承保風險與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應當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釋三》第18條、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保險人要求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其在厘定保險費率時已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相應部分扣除,并按照扣減后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應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可以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此外,《解釋三》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保險金給付、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以上就是網小編整理的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亮點解讀是怎樣的”問題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到網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八大亮點亮點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法條】《消法》第23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3款,內容為: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
隨著3·15的到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已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新增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1:消費者享有7日退貨權,但易消易腐品、數字化商品及刊物等除外。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消保法結合我國消費維權實踐,從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進一步發揮消費者協會職能、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等方面,切實解決消費者維權難問題。相關專家,作深入解讀。 亮點一:...
3月8日,備受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權威法學專家就此次選舉法修改解讀了相關的亮點。 取消城鄉選舉差別實現同票同權 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無疑是此次選舉法修改最引人關注的內容。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農村與城市每...
8月31日,《電子商務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消費者保護角度看,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點,現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進行解讀: 【亮點一】 微信、網絡直播...
消費者經常會遭遇這樣的情形:剛在影樓拍完婚紗照,即刻就能接到婚慶公司打來的推銷電話;剛在某樓盤收房,立馬能收到裝修公司的短信;網購衣服鞋子不能試穿,收貨后發現尺碼不對或不合身卻遭退貨難;買了劣質產品想維權卻因為送檢費過高而被迫放棄維權。 (...
3月15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針對消法修改前后的變化亮點,結合具體案例,提示消費者在實際生活中如何更好地維權。 亮點一:商業欺詐三倍賠償 修改前:商業欺詐,消費者僅獲一倍賠償 修改后:可獲三倍賠償,并有...
隨著2010年的到來,隨著西方經濟的慢慢復蘇,某些國家移民政策也將悄然發生變化。這些變化會對申請人產生怎樣的影響?在眾多的移民項目中應如何選擇?有人質問:隨著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淡去,移民國經濟情況好轉,會不會對投資移民的審核重新變得嚴格或提...
有效統一法律適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薛文成 近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至少有以下三個亮點。 一是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避免了裁判沖突。近年來,隨著公證...
亮點1 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亮點2 定位網購平臺責任亮點3 加碼消費欺詐賠償 亮點4 明確個人信息保護亮點5 消協可提公益訴訟 亮點6 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迷你小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后,小冰箱內壁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