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3·15的到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已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新增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1:消費者享有7日“退貨權”,但易消易腐品、數字化商品及刊物等除外。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付律師解讀:該條款針對現實中網購無法退貨而設計的法律條款,據權威統計,在網購人群,曾經有33.7%的人想退貨,16.7%的人試圖退貨而未成功(該數據來自人民日報),而現實網購中顧客面對自己的不滿意的產品而無法退貨,損害了消費者得自主選購商品的權利,而為了體現法律本身的公正,兼顧賣方的權益,但書對該條款進行限制使用,對于易消易腐品、數字化商品及刊物的物品不適用前款規定。
亮點2: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
新消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付律師解讀:作為買賣的一方,消費者是屬于弱勢群體的一方,在網購,然而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因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取證舉證難,被告難找等諸多問題,新消費賦予了消協代為訴訟的權利,在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化解了矛盾,解決了糾紛。
亮點3:禁止泄露消費者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付律師解讀:公民的隱私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西方發達國家,有國王止步于門外的慣例,而法律的空白,導致公民的個人信息在市場上被隨意販賣,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不斷,打破了個人及家庭的安寧,更有甚者,被非法用于各類犯罪活動,為從源頭上解決該問題,借新消費之機,設計了該條款。
亮點4:精神損害賠償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付律師解讀:該條款設計從整體來講與法律精神相接軌,在民事訴訟中,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均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老法對精神損害賠償并未有作出規定,而經營過程中辱罵誹謗、搜查消費者、限制消費者的行為屢見不鮮,因傷情不嚴重的情況而給消費者維權帶來諸多弊端,而此條規定給法官在案件中給予了很寬的自由裁量權,兜底保護了消費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亮點5:新增維權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付律師解讀: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對于經營者保存的證據,消費者在訴訟過程中是很難獲取甚者是不可能獲取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意味著經營者舉不出證據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更有助于消費者維權。
亮點6:新增銷售假冒產品進入信用檔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4)偽造商品的產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單;(7)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9)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權利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付律師解讀:行政機關給予企業處罰記入信用檔案意味著如果企業的不良記錄將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信用記錄不良好,企業的聲譽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可能因征信記錄不良好而貸不到款等諸多利益受損,也指引著消費者在消費在過程中正常的消費行為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亮點7:新增違法廣告發布者、代言人將負連帶責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付律師解讀:新消法將承擔責任的主體再次擴大到了代言人,對于不顧消費者生命健康而肆意虛假宣傳的代言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同時主體的擴大也讓受害方獲賠的可能性增加。對于連帶責任的理解,是受害方可以向任何以方主張部分賠償責任或全部賠償責任,法律將選擇的權利賦予給了消費者。
新《消法》主要有以下八大特點: 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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