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 建設工程法律論壇
作者 | 李煒 北京大成(寧波)律師事務所房建部副主任
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時廢止。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經比較2017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版施工合同內容變化不大,大部分內容均延續了2013年版施工合同規定。合同協議書無修訂內容,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修訂了7條。專用合同條款修訂了1條,附件也做了相應修訂,新版合同主要僅對工程質保金、缺陷責任期等條款進行了修訂。雖然修訂不多,但也是亮點頻現。
經比較新版2017年施工合同范本與2013年施工合同版本,主要變化亮點解讀如下:
一、、明確履約承包人履約擔保與質量保證金不能并用
1、缺陷責任期概念: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新版施工合同基本定義沒有變化,對預留質量保證金除去了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如果承包人已繳納了履約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不能預留質量保證金。
2、竣工結算:
竣工結算申請包括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中,增加了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質量擔保方式的除外。
3、質量保證金:
增加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根據綜上規定,2017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版本與2013年合同版本比較,明確了履約承包人履約擔保與質量保證金不能同時適用,缺陷責任期承包人有義務扣留質量保證金,承包人已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精神與規定一致。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二、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
2013年版建設施工合同15.2.1條規定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新版建設施工合同15.2.1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竣工驗收指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建筑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實際竣工日期并非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實際竣工的工程包括驗收合同的、驗收不合格的或者未經驗收的多種情形。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設計更為合理。
根據未能竣工驗收的不同情形,新版施工合同分為承包人原因與發包人原因無法按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因承包人原因,缺陷責任期從實際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因發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2013年合同版本15.2.1其中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2017年新版合同修改為: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因此在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約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自動進入,起算時間比之前增加90天。
三、缺陷責任期的責任主體及責任承擔
新版施工合同增加了缺陷責任期內的責任主體及責任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發包人可以在保證金中扣除。由其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
四、、規定最長缺陷責任期
新版施工合同規定缺陷責任期包括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五、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對質量保證金作了上限規定,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如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的,也需參照該標準,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六、質量保證金退還時應支付利息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新增了發包人在退還質量保證金時,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根據《物權法》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質量保證金返還時支付利息符合法理,也有利于對承包人權益的保護。
七、質量保證金退還程序
新版施工合同在15.3.3質量保證金退還部分詳細規定了退還程序,承包人提出申請——14天內發包人與承包人核實——無異議,發包人按約定返還(無約定,14天內返還)。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申請后14天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條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作出了規定,2017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與《辦法》是一脈相承,許多條款根據《辦法》,對2013年施工合同版本進行了相應調整。因此,2017年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與2013年施工合同版本比較有亮點,但是局部修訂,而非整體修訂。本次修訂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理念納入其中,必將進一步梳理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建筑業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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