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的條件: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后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癥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于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癥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二、根據民法理論,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損害事實;
2、行為違反法律;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行為人才承擔此侵權的民事責任,所以,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因果關系有無,是責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損害結果的發生和醫療機構的誤診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誤診導致誤治,增加和延長了病人的痛若和經濟負擔,造成了患者暫時性機體結構破壞或延誤醫療時機造成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藥性作用的復雜性,一些雖有過錯的誤診沒有導致誤治,患者沒有損害后果,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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