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診所錯在哪
1
一審法院:
診所未能將可能存在的病情及后果及時告知患者,耽誤其最佳及有效的治療時間,診所具有相應的診療過錯
2
一審法院:
診所的門診日志中“建議到上級醫院,本人不愿意”為事后補寫,因為字體明顯小于前面的字體,視為篡改病歷的行為
3
二審法院:
門診日志不屬于病歷資料的范疇,但診所未書寫病歷資料導致無法真實反映診療行為的事實客觀存在
“前臂大面積皮膚破潰,破潰處組織顏色呈紫黑色,可聞及惡臭……”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單》的兩天后,趙紅梅(化名)右手上臂不得不截肢。趙紅梅怎么也沒想到,手臂被截肢,和她在家中不慎摔倒,并在中醫診所進行了14天的治療有關。
出院后,趙紅梅將中醫診所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診所未能將可能存在的病情及后果及時告知患者,耽誤其最佳及有效的治療時間,最終導致右臂截肢,具有相應的診療過錯。同時,診所未書寫病歷資料導致無法真實反映診療行為等,最終確定診所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事故
家中摔跤不去大醫院 中醫診治半月后遭截肢
2016年10月18日晚,63歲的趙紅梅在家中不慎摔倒,致右手受傷,她立即前往熟人周某所開設的、位于簡陽石橋的一家中醫診所治療。這家診所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中醫科,周某作為經營者取得了四川省醫師資格證書,執業的范圍為中醫科。
在診療時,周某對趙紅梅右手摔傷處進行手法復位,并使用外敷藥,同時對其右手臂做了固定。第二天,趙紅梅在周某的建議下到其他醫院拍片,并將照片交予周某查看。而在隨后的14天(10月19日~11月1日)里,趙紅梅一直在這家診所進行治療。治療期間,趙紅梅的右手臂逐漸出現了紅腫、潰爛等癥狀,據診所提供的門診日志記載,趙紅梅受傷的地方“皮膚起小米米,發癢、紅”“皮下有水液樣”。
11月1日,因為右手紅腫、潰爛等癥狀愈發嚴重,趙紅梅被送往簡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并被診斷為1、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高滲綜合征、糖尿病酮癥酸中毒、右上肢皮膚潰爛、右前臂缺血性肌痙攣,并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當天,趙紅梅被轉入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令她沒料到的是,華西醫院經過會診后向她發出了《病危通知單》。會診記錄顯示,趙紅梅右上肢“遠端腫脹,前臂大面積皮膚破潰,破潰處組織顏色呈紫黑色,可聞及惡臭……尺橈動脈不能捫及……患者右上肢前臂壞死明顯”。
兩天后,趙紅梅離開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并前往簡陽市人民醫院,以壞疽性皮炎收入骨科繼續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前臂骨筋膜室綜合征后缺血壞死伴感染、右橈骨下端閉合性骨折、糖尿病。趙紅梅不得不進行右上臂截肢手術,并住院一個半月。
判決
截肢與診所過錯有關 法院判診所承擔七成責任
出院后,趙紅梅將這家中醫診所告上法庭,并索賠醫療費74890.82元。庭審中,周某出示了門診日志,但由于診所未能出示病歷資料,導致鑒定機構無法進行鑒定。
一審法院簡陽法院認為,診所未能將可能存在的病情及后果及時告知趙紅梅,耽誤趙紅梅最佳及有效的治療時間,最終導致趙紅梅右臂截肢,診所具有相應的診療過錯,該過錯與趙紅梅右上臂截肢的后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時,一審的判決書指出,具有外傷的嚴重糖尿病患者如治療不慎或不及時,易引發組織壞死等并發癥,中醫診所僅治療簡單的疾病,基于診所的醫療條件限制,無法開展復雜疾病的診療工作,診所應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治療。此外,該診所的門診日志中“建議到上級醫院,本人不愿意”為事后補寫,因為字體明顯小于前面的字體,視為篡改病歷的行為。
法院同時認為,趙紅梅自身對此亦具有一定的過錯,診所可以相應減輕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確定:診所承擔70%的賠償責任,趙紅梅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據此判決診所賠償趙紅梅醫療費31944.35元。
判決下達后,診所認為門診日志并非病歷資料的范疇,僅是醫生對自己工作的日記性記載,即便是補記也不應視為篡改,于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門診日志確實不屬于病歷資料的范疇,但診所未書寫病歷資料導致無法真實反映診療行為的事實客觀存在,而且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規定,診所應當書寫門診病歷記錄,但醫生并未書寫門診病歷。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患者向法院申請醫療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醫療機構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的,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二審法院因此認定診所具有過錯。2018年3月30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病歷上有瑕疵將被推定為存在過錯
律師指出,醫療行為必須要有客觀記載,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用客觀的材料判斷主觀上有無過錯,因此關于病歷有非常嚴格的書寫規范。本案里的中醫診所拿不出病歷資料,導致無法通過司法鑒定,對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過錯行為與右上臂截肢這一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認定。
律師認為,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違反了醫療規范,或者隱匿、涂改、偽造病歷的,推定存在過錯。“本案關鍵在于診所沒有證據證明,曾經讓患者去大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沒有證據的話,就可以認定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如果導致病情加重,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趙因曾開過診所,她表示,對開放性傷口的處理需要有預防感染的措施,而作為中醫不能隨便使用抗生素,同時作為診所治療條件也會有所限制,在簡單處理之后患者應去大醫院進一步治療。趙因還提醒市民,侵權責任法出臺以后,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不再適用,回歸到“誰主張誰舉證”,即現在需要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如本案中那樣主張診所沒有及時告知要去大醫院就診。
醫療損害糾紛需要患者提出醫院存在過錯,因此原則上已經不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他同時指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也規定,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會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時需要由醫療機構舉證沒有這種情形,否則要像本案這樣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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