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誠毅船務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硫鐵礦企業集團公司(簡稱“**礦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2000年6月21日,**礦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磷酸氫二銨(DAP)化肥的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約定的商品規格是:氮,16-18%;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46%;氮+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64%;水分,不超過3%;粒度,1-4mm者最低不少于90%;顏色為黃色,自由流動的新的商品;數量為3000MT±10%;單價為CNF胡*明市USD182.5/MT;包裝為每凈重50公斤用內塑外編袋裝。同年7月中旬,**礦公司委托**公司以其所有的“育康”輪承運該批袋裝DAP化肥自湛江港至越南胡*明市港。同時,**礦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湛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于7月12日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書》。該《品質和數量證書》的檢驗結果是:氮,17.77%;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42.26%;氮+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64.03%;水分,2.35%;粒度,1-4mm者最低不少于90.2%;顏色為黃色,自由流動的新的商品,商品質量符合信用證第S-001-2018057號的要求。
“育康”輪在湛江港裝貨過程中,該輪大副發現該批貨物表面狀況存在問題,在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收貨單上進行了批注。批注為“1、8%包皮破,內容外流;2、20%包皮污臟;3、50%貨物有結塊現象,內容不明(據貨主稱假性結塊)。”**礦公司為換取清潔提單,于同年7月18日向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出具了《保證書》。該《保證書》對上述大副批注情況進行了記載,并保證:“我公司保證因簽發這清潔提單而引起的后果與你公司無關,并且保證對在目的港卸貨時,收貨人提出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索賠,負完全責任,希望簽發上述貨物的清潔提單為荷。”同日,**礦公司向“育康”輪出具了《保函》。該《保函》稱“我公司托運的66000BAGS/3300MT磷酸氫二銨從湛江港到胡*明市港,在裝卸過程中船方發現貨物有破包、外皮包裝有污臟和貨物結塊現象,在卸貨港如發生上述情況,與船方無關。”在**礦公司出具《保證書》及《保函》的情況下,**公司于7月18日將7月15日簽發的清潔提單交給了**礦公司。提單記載裝船貨物凈重為3,300公噸,托運人為被告**礦公司,收貨人為憑越南工商銀行指示,卸貨港為胡*明市港,提單編號“1”。7月18日“育康”輪裝貨完畢,7月22日抵達卸貨港胡*明市港。7月25日開始卸貨。不久,越南收貨人**化肥公司發現有貨損,便停止了卸貨。
同年7月26日,收貨人的保險人**保險公司委托當地的文東檢驗公司對貨艙內貨物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是:“發現第1和第2貨艙中大量貨物結塊。檢驗當時,第1和第2貨艙內未發現水跡,貨袋外觀正常。”同年7月27日,收貨人因貨損向**公司提出索賠,并申請越南法院扣押“育康”輪。同日,越南法院簽發了命令,命令港務局禁止“育康”輪在48小時內離港。7月28日,越南法院簽發了扣船令,扣押了“育康”輪。7月30日,責令載有尚未卸船的貨物的“育康”‘輪離泊至港口錨地錨泊,禁止離港。在此期間,**公司聘請了律師、保賠通訊代理與收貨人及其貨物保險人進行了反復談判,收貨人最終同意先將貨物從艙內卸下,然后在岸上倉庫內分檢。卸貨于8月22日恢復,8月29日卸貨完畢。相關卸貨、分類、倉儲等費用以及貨損的賠償,**公司進行了支付。卸貨同時,船、貨雙方各自委托的PICO公司與MIC公司的檢驗師對貨物進行了聯合檢驗,SGS公司在場進行了見證。8月29日,“育康”輪駛離港口。
PICO公司與MIC公司的聯合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是:完好貨物占2.604%,結塊貨物占97.396%,包裝袋外表正常、干燥。MIC公司的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是:A類,2,004袋,包裝干燥良好,貨物正常,此類不貶值;B類,62,515袋,包裝干燥良好,貨物部分結塊,建議貶值20%;C類,1,366袋,包裝干燥良好,貨物部分結塊、粘袋、潮濕,建議貶值50%;貨物貶值造成的損失總量為659.3公噸。與此同時,**礦公司也委托了SGS公司對貨物進行了檢驗,檢驗結果是:艙口蓋有漏洞和漏水痕跡;貨艙有靜態水;狀況良好的貨物在抽樣的10袋中占2.6%;結塊且退色的貨物在抽樣的366袋中占31.21%;結塊且水濕的貨物在抽樣的8袋中占1.07%.上述檢驗報告表明艙口蓋有漏洞和漏水痕跡以及貨艙艙蓋接合處下面的頂層袋子表面發現有靜態水,但該貨物有內塑外編的兩層防水包裝,且結塊貨物分布在各層,檢驗報告亦未由此得出艙口蓋有漏洞和漏水痕跡以及貨艙有靜態水跟貨物結塊之間有必然聯系的結論。因此,從該檢驗報告對貨物的鑒定結果而言,它與前述檢驗報告對貨物的鑒定結果沒有實質性的差異。
隨著訴訟手段在合同糾紛中的廣泛應用,管轄條款(又稱“爭議解決條款”)逐漸成為合同必備條款。 管轄條款的約定至關重要,一旦合同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無法或不便“私了&rdq...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各位一定不陌生,先不說這句話的法理邏輯,從社會日常邏輯角度思考。 當甲乙雙方的糾紛無法調解進入司法救濟程序時,居中裁判的法官屬于完全陌生的第三方,既不了...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共新增7個條文...
申請財產保全是當事人為保證將來裁判得以順利執行或者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產。 ...
不同于法律檢索、文書制作、證據組織、出庭技巧等“顯性”訴訟技巧,訴訟策略相對“隱形”,雖然始終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卻很難將其直接作為一個獨立的工作流程。 明確...
此時是保險銷售的旺季。而隨之而來的涉及保險的投訴也呈現增長趨勢。對消費者來說,保險作為一種消費品,存在著一些誘惑也有一些陷阱。為此,筆者請教江蘇省朗寧律師事務所王芳主任律師,從法律層面上點評保險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 潛規則A:保單復...
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下稱“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合法有效?男女雙方簽訂的約定一方凈身出戶的離婚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同時廢止,不再施行。 民法典新增加的第14章&ldq...
這里介紹五種在法律適用中的常見習慣性思維錯誤:1. 捆綁替代;2. 割裂折中;3. 節外生枝;4. 苛于選擇;5. 法外裁判。 1. “關聯問題——捆綁替代&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