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辭”員工扣一半工資? 協商一致則有效
近日,某公司有4名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公司告知“急辭”需扣除當月工資的50%,員工表示知曉并同意后,公司結算其所有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
律師表示,對于對“急辭”員工扣一半工資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在案中,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了協商,雙方都同意在少支付一半工資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急辭”,所以,對“急辭”者扣一半工資應當認定為有效。
但需要提醒廣大勞動者注意的是,如果扣一半工資是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的行為,未經勞動者同意,就是違法。
也有專家指出,對于員工是否可以“急辭”,法律并未作相關規定。不過,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勞動者也不能任性地辭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對“急辭”員工的工資如何處理呢?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員工工資。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更愿意選擇通過協商的方式與勞動者進行談判,如調崗調薪、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如工作地點變更。一方面協商解除可以避免矛盾激化而對簿公堂,一方面可以控制勞動者離職對用人單位管理帶來的負面影響。
勞動關系管理過程中,“協商一致”是“萬能”的,但是如何協商一致,并且得到公司想要的結果,卻是難上加難。在具體操作時,常有用人單位因不夠謹慎導致糾紛的發生,對此,員工可能會漫天要價,或者干脆拒絕逼迫公司,甚至以將來的不配合和訴訟相威脅。而應該如何應對?我們認為談判前的優秀準備,談判時有針對性的談判技巧和危機處理策略,談判后不同后果的應對方法,都是做好一個談判所必須具備的過程。
而針對不同的特殊情形,不論是法律或實踐中的特殊員工,群體或個體的特殊情況,甚至企業“關停并轉遷”背景下的員工安置,都需要提前準備有針對性的談判策略,方能達到最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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