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991年11月0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實踐中的具體操作,企業破產清算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破產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組總體工作:一、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制度的一部分,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開始,根據我國法律,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二、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財政、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的人員和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三、清算組成立前的準備工作(一)法院指定清算組人員(二)刻制清算組圖章(三)在銀行開立帳號四、明確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并進行內部分工(一)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對破產企業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產企業印章、財務帳冊和憑證、重要文件及合同等。(二)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三)負責接收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的債務或交付的財產。(四)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五)對破產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六)對破產債權進行清理,審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七)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進行清理,并依法追討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及外在財產。(八)根據需要,要求債權人會議主席或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九)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后報請法院批準執行。(十)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通過清算組由該財產的權利人取回。(十一)在清償有財產擔保的債務后,收回破產企業的擔保物。(十二)對破產企業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的期間,其進行的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于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清算組有權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十三)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提請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十四)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十五)決定破產企業自破產宣告之日起是否繼續進行生產經營。五、清算組內部的分工(一)清算組內部律師的工作,包括:破產企業債權的審查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對破產企業投資,包括項目投資及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并負責起草權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審核工作負責審核破產企業所簽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決定是否繼續履行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審核其他應由律師處理的法律事務。律師如果作為清算組組長,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地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工作效率低、專業水平低。清算組在破產程序中尚未形成職業化的履職標準。清算組作為事實上的管理人,非職業化的情況非常嚴重,工作效率總體上不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破產工作的進程和效率。另一方面,...
【摘要】近年來,筆者所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破產重整制度實踐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全市首例執行轉破產案件暨徐州市宇豐糧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為思路,集中破產清算、重整程序的優勢,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對價受...
破產清算是否可以強裁: 強裁制度其實是司法本位原則和社會利益原則的矛盾與統一。在破產重整案例中,司法本位原則要求充分尊重重整各相關法的利益,社會利益原則是為了避免重整失敗對職工利益等社會效益的損害。因此在個別表決組未通過的情況下通過強裁方式...
破產逾期申報債權怎么處理: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重整與和解程序...
發布部門: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文號:晉政發[2003]3號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省經貿委《關于省屬國有工業企業計劃外破產工作的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于: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體現了破產債權人的權利嗎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體現了破產債權人的權利重整計劃被法院批準后,即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重整計劃的執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主體,即執行主體和監督主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7條的規定,重整計劃由債...
【清算流程】券商風險處置將首次引入破產重整和清算程序 作為證券業兩法四規法制體系中的四規之一,《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草案)》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條例對券商風險處置設定了明晰的程序,并首次引入了券商破產重整或者清算程序。 條例規定,證券公...
為適應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作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重要依據。這一有關破產法的司法解釋,初步建立了對全國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進行審判監督的法律程序...
1.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產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產法的多種程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