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法案例【2021】485
試想一下
忙碌了一天的你
回到家準備給家人做一頓豐盛的晚餐
卻發現家中被“淹”
并且還有污水不停從下水道往外涌
這情景是不是讓人很抓狂?
最近
濟南一位住戶就遇到了這個糟心事
多次協調無果后
怒將樓上的24戶鄰居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2020年的春節,對于賈方(化名)一家人來說,過的那叫一個不踏實。事情還要從春節前的兩個月說起,這一天賈方早早下班回家,準備給家人做一頓豐盛的晚餐,可剛進門就聽到有嘩啦啦的水聲,尋著聲音來到衛生間,發現滿地都是水,而且污水還不斷從管道向外涌。見狀,賈方馬上聯系了小區物業,不一會兒工作人員上門進行維修。本以為這事兒就到此為止了,萬萬沒想到,接下來的一個月里,賈方家接連多次被衛生間返流的污水浸泡,直至無法居住。“家里的家具被泡了,我還專門找了鑒定機構做了財產損失的鑒定。”賈方認為,自己家衛生間多次返水以及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與樓上鄰居使用不當存在必然的聯系,因此樓上24位鄰居應當共同承擔其財產損失、鑒定費、保潔費等共計兩萬余元。因在協商過程中,大家對誰來擔責的問題有異議,無奈之下賈方一紙訴狀將樓上24位鄰居告上法庭。而根據一審法院依申請從物業調取的管道維修視頻可以顯示賈方和樓下住戶之間的立管并未存在質量問題,而且也無其他鄰居所述的管道設計問題。在短短一個月時間里,其房屋多次被廁所內返流的污水浸泡無法居住。賈方認為在管道不存在設計問題、質量問題情況下,“物業也定期維護,盡到物業合同約定義務”,那么結果只能是因為樓上居民不當使用導致。在庭審過程中,賈方提交了居委會以及物業公司出具的關于自家《衛生間返水室內被泡情況說明》復印件,該《說明》中提到:賈方家中第一次衛生間主排污管道返水是因為樓上業主使用不當導致。物業工程部先行協助疏通,疏通過程中初步懷疑該衛生間主排污管道內被人為扔至物品卡在管道內導致污水無法下行后返至住戶家中。隨后的一個月內該管道四次出現返水情況,其中一次該戶業主自行找專業人員疏通一次,5次返水造成業主室內進水、客廳、臥室木地板、床、家具等物品被泡。事情發生后,鄰居們也都很納悶,多次堵塞在同一位置,該位置是否存在損壞、賈方自己的使用過程是否合理等多種因素。因此鄰居們認為,賈方的財產損失與他們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下水管道切開之后里面沒有發現任何東西,其他的業主也沒有出現堵塞的問題,連續堵了多次,應該是他本人使用不當或設計的問題導致的下水道堵塞。”鄰居們紛紛表示。而且鄰居們表示,在一審案件庭審中賈方并未提供證據證實管道堵塞的原因及堵塞物到底是什么。另外,賈方稱自己家衛生間返水,而樓上、樓下均未出現過返水情況,且物業工作人員維修過程全程錄像,切開主管道后,并未發現主管道內有堵塞物。也可以說明很有可能是因賈方使用不當造成的。此外,庭審中鄰居們也表示自己及家人均正常使用衛生間,無需用證據證實。而且他們作為普通業主,均具備合理使用衛生間的生活常識,賈方認為他們沒有合理使用,舉證責任應當在賈方,賈方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責任,首先要證明他們真的存在過錯,而且他們認為該案并不適用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也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鄰居們對賈方提供的那份《說明》也提出了異議,首先他們認為賈方應該提供原件而非復印件,其次他們認為該情況說明內容不屬實,兩單位沒有資質證明堵塞是樓上業主造成,要看鑒定勘查事實。而且,賈方未能提供證據原件且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作出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據申請向物業公司調取視頻資料,該視頻資料中包含管道疏通、管道切割照片及視頻,內容顯示:管道切開后,向管道上段伸手探查,管道內未探查到物品。賈方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視頻資料僅展示了切割部分管道后的結果,對于切割過程及準備工作沒有顯示,另外視頻中僅顯示在切割口上部沒有異物,并不能證明在樓層管道之間沒有異物。一審法院認為,賈方的房屋因衛生間下水道堵塞返水,造成房屋被浸泡,并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賈方訴稱24位鄰居作為樓上住戶,在使用衛生間下水管道過程中,沒有合理使用,導致污水倒灌給其造成損失,并提供了《衛生間返水室內被泡情況說明》復印件加以證明。根據相關證據本院對該情況說明復印件的真實性不能確認,賈方應提供該情況說明的原件對其訴稱事實加以證明。經一審法院詢問,賈方表示不能提供該情況說明的原件。由于未能提供該情況說明的原件,且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提供該情況說明原件確有困難,亦未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故賈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24位鄰居賠償其損失證據不足,不能支持。賈方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隨即上訴。二審中,賈方雖提交了認為可以證實涉案下水道淤堵系樓上用戶使用不當導致的相關證據,對此,經審查,法院認為,證據中并未明確證明其訴求的所有內容,且賈方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實其財產損失與樓上鄰居使用不當有關,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說法對于本案的啟示意義,二審主審法官指出:本案系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的糾紛,應適用民法典實施前的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本案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高空墜物”等特殊侵權情形,仍屬于一般侵權糾紛,不適用無過錯或過錯推定歸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本案仍應適用一般過錯歸責原則。在涉案下水管道切開查驗后,未發現存在其他堵塞物的情況下,賈方仍堅持其室內被淹系樓上鄰居導致,應對此負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雖因舉證責任原因最終未能支持賈方的訴訟請求,但本案對涉案樓房的相關住戶具有一定的法律警示意義,上下樓層住戶生活中在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時,應切實增強文明意識、道德意識、法律意識,不要把不易溶解的物品或紙巾等雜物隨意丟棄馬桶或排水排污管道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否則,在證據確鑿充分的情況下,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濟南中院、山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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