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船舶在卸貨港滯期,承運人依據含有并入條款的提單向收貨人主張卸貨港滯期費,并為收取滯期費留置在船貨物、申請法院扣押和拍賣貨物。海事法院認為,提單并入條款合法有效,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卸貨港滯期費的義務,但承運人在船上留置的時間不能計入卸貨時間。本案還涉及租船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并入提單以約束收貨人等問題。[案情]原告(反訴被告):**路斯共和國梅斯康比航運有限公司(MetzCombiLineLtd)。(以下簡稱**康比公司)被告(反訴原告):汕頭經濟特區南方(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1993年2月26日,**康比公司與**尼亞礦產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索爾簽訂金*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約定:由**康比公司派“**梅斯”輪裝運9000噸盤元鋼條,從羅馬尼亞康斯坦薩港運往中國汕頭港。裝卸時間共12個晴天工作日,滯期費每天4000美元,船東就滯期費對貨物有留置權。4月13日,由船長簽發了一式三份正本提單,提單載明:“與租船合同一并使用”、“所有條款和條件按照日期為1993年2月26日**索爾的金康租船合同”。因**康比公司與**公司就裝貨港滯期費發生糾紛并為增加卸貨港,未將提單交給托運人。為使“**梅斯”輪適合于汕頭港的吃水要求,**康比公司與**公司于5月8日簽訂租船合同“改正1號”,約定:把1993年2月26日于**索爾簽訂的金康租船合同和1993年5月8日于**索爾簽訂的“改正1號”并入提單;卸貨港改為:(1)中國東山港,(2)中國汕頭港;為過駁部分貨物直至船舶吃水為5.6米或吃水適合于收貨人,先在中國福建省東山港(離汕頭100公里左右)保證吃水為8米的一安全泊位卸貨,到達中國東山港時只遞交一份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到達中國汕頭港時不再遞交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從東山港錨地移泊至汕頭港錨地或泊位所用的時間應計為裝卸時間,船舶在兩個卸貨港移泊的結果不應計為裝卸時間的中斷。5月13日,**康比公司收到**公司支付的裝港滯期費。5月14日,**康比公司電告**外代、**船代、**公司、**公司,稱對提單作了修改,即在4月13日簽發的提單上載明:“所有的條款和條件按照日期為1993年2月26日**索爾的金康租船合同和按照1993年5月8日**索爾的改正1號”。此后,**康比公司將正本提單交給**公司。5月9日1230時,“**梅斯”輪駛抵東山港錨地。5月11日1700時移至工作錨地。1810時,**公司確認收到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并準備卸貨。因**公司不能出示正本提單,**康比公司不同意開艙卸貨。5月15日,**康比公司接受保函后,指示船長卸貨。5月16日開始駁卸減載。5月25日2100時駁卸減載結束,船舶移泊汕頭港引水錨地。26日2100時抵汕頭港引水錨地等待進港計劃。6月14日0930時移至汕頭港13號錨地等待卸貨。15日1630時系泊9號浮筒等待卸貨。16日0915時開始卸貨。20日2145時,第4號貨艙7號吊桿在安全工作負荷下損壞,第4號艙暫停卸貨。22日1800時,**康比公司以請求船舶滯期費為由,指示船長暫停卸貨以行使留置權。26日,海事法院應**康比公司的申請,在汕頭港外輪航修站碼頭查封了由“**梅斯”輪卸下的399.24噸盤元鋼條。28日1600時**康比公司指示船長恢復卸貨。29日1740時,除第4貨艙外,其余貨艙卸貨完畢。當日2230時,第4貨艙卸貨完畢。據裝卸時間事實記錄記載,“**梅斯”輪在東山港和汕頭港卸貨期間的下雨時間分別是:5月15日0000時至2400時,5月24日2000時至2400時,5月25日0000時至0700時、1200時至1600時,5月26日0000時至1200時,5月27日0000時至0600時,5月31日0000時至2400時。**公司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海事法院依據**康比公司的申請,變賣了查封的貨物。變賣所得貨款人民幣1,125,856.8元,扣除變賣費用、倉租費用,余款828,391.11元由海事法院保存。
提要:船舶遭遇海難事故后,其所有人宣布共同海損,但對事故原因拒不舉證,也不接受法庭調查。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的共同海損成立,但難船所有人要求貨方分攤共同海損的證據不足,故駁回其訴訟請求。[案情]原告:**暢達船務馬尾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原告:泉州市**海運公司(簡稱**公司) 原告:**遠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中國**保險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簡稱人**海分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1996年3月,**公司在廣西北海市設立泉州市**海運公司駐...
提要:莞中運225船船舶保險單記載,該船造價230萬元,保險金額230萬元。船舶沉沒后,估計打撈費和修理費共需129.1萬元。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同意推定全損,并約定按65%的賠付率賠付83.94萬元終結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反悔而起訴到法院,海事...
原告:**誠毅船務公司(簡稱**公司) 被告:**硫鐵礦企業集團公司(簡稱**礦公司)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2000年6月21日,**礦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磷酸氫二銨(DAP)化肥的銷售合同。該銷售合同約定的商品規格是:氮...
【關鍵詞】觸碰過錯責任限制責任主體 【全文】 一、案情 原告:**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通途公司) 被告:**吉祥船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被告:丹東海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原告通途公司訴稱,2001年10月20日下午4時,被告...
案情原告:和德(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谷航運有限公司1997年12月17日,新加坡D.R.J公司與被告訂立租船合同:約定由新加坡D.R.J公司承租被告的艾-諾輪裝運至少12,600噸散裝豆粕,從印度西岸貝迪—孟買沿線一個安全港口駛往中國南...
提要:雙方在簽訂拖航合同時沒有加蓋公章,但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應承擔民事責任。[案情]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被告:**集團海南東方船務有限公司。1992年5月19日,被告所屬新風輪在汕頭港因輔機故障,失去動力,該公司派王*江到汕...
2003年11月2日07點45分,永寧8輪與棲渡1輪在南京儀征水道125號黑浮附近水域發生碰擦事故。南京海事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艇前往事故現場進行搜救和事故調查工作。 一、船舶概況 (一)永寧8輪 船名;永寧8總長:54.50米 國籍...
申請人:中國**燃料供應福建有限公司 異議人:珠海市環境保護局 異議人:廣東省海洋與水產廳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申請人中國**燃料供應福建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取得閩燃供2輪的船舶所有權。根據閩燃供2輪的《船舶檢驗證書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