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雙方在簽訂拖航合同時沒有加蓋公章,但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應承擔民事責任。[案情]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被告:**集團海南東方船務有限公司。1992年5月19日,被告所屬“新風”輪在汕頭港因輔機故障,失去動力,該公司派王*江到汕頭處理修船事宜。因該輪在汕頭不能修理,擬拖往廣州修理,故向原告詢問拖航事宜。王*江與原告代表楊*健在汕頭港進行協商,雙方于5月21日簽訂了《拖航合同》。楊*健、王*江均在合同上簽名,但雙方均沒有蓋單位公章。合同約定:拖航費168,000元,簽字時付50,000元,起拖時付50,000元,到達目的港時付68,000元;如果被拖方不能按約定支付拖航費,按年息10%支付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拖方負責支付被拖物保險費和對第三方責任保險費、代理費,在所有港口及根據建議對被拖物及拖航布置所進行的檢驗費、稅費、領航費,一切港口使用費、港內操作及安全航行而需要的輔助和護航拖輪費以及其他與被拖物有關的費用。24日,原告與**港引航站簽訂協議,委托引航站為拖帶“新風”輪出港引航,并墊付引航拖帶風險費5,500元。25日,原告派“德利”號拖輪承拖“新風”輪,“新風”輪船長將“新風”輪交由“德利”號拖帶,并配合“德利”號拖輪把“新風”輪從汕頭港內錨地拖往廣州。26日1630時,兩船抵廣州港蓮花山錨地后,**文沖船廠派拖輪輔助“德利”號拖輪將“新風”輪拖到文沖船廠,原告墊付拖航輔助費2415元。27日,被告將首期拖航費50,000元匯到原告指定的帳戶。其余款項拖欠未付。原告于1993年4月6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航費118,000元和引航拖帶風險費及輔助拖輪費等費用7,915元及利息。被告答辯認為:合同約定的拖航費收費標準過高,顯失公平。5月19日,被告與原告聯系拖船事宜,被告無法接受原告高達168,000元的報價,經多次協商原告均不肯讓步,而此時被告已與**文沖船廠聯系好修船事宜,并訂好塢期,為減少船期損失,在沒有其他拖輪可供選擇的情況下,被告不得已接受了原告的拖航費報價。王*江不是被告的法人代表,其未經單位授權與原告簽訂的《拖航合同》無效。[審判]海事法院認為:被告**守江與原告簽訂《拖航合同》的行為并沒有違背被告要把“新風”輪拖至**文沖船廠的真實意愿。合同簽訂后,被告依照合同約定把“新風”輪交由原告拖至**文沖船廠,并依照合同約定把首期拖船費匯到原告的帳戶,被告的上述行為表明,被告已同意了王*江代表其與原告簽訂的《拖航合同》的行為,對此,被告在書面答辯時亦已承認。因此,王*江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簽訂的拖航合同有效,并對被告有約束力。被告關于拖航費條款顯失公平的主張,因無證據,不能成立。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拖航費,并應償還原告為其在汕頭港和廣州港墊付的拖航風險費與拖帶輔助費,以及延遲支付的拖航費的利息。據此,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于1993年9月22日判決:一、被告**集團海南東方船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拖航費余款118,000元,并支付從該款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息10%的利息;二、被告**集團海南東方船務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廣州海上救助打撈局墊付的汕頭港風險費與廣州港輔助拖航費7,915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非法定代表人所簽訂合同的效力及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問題。一、非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本案中的拖航合同簽訂的雙方均沒有蓋單位公章,簽字的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合同是否有效,對雙方是否有約束力,是本案爭議的問題之一。王*江是被告的工作人員,簽訂拖航合同時雖然沒有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書,但他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在合同簽訂后,被告的“新風”輪依合同接受原告的拖帶,被告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費用,可見,被告是知道并承認王*江所簽的合同,王的行為并不是私人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王*江與原告代表簽訂的《拖航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但應該指出的是,代表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直接視為本人的行為,而代理人與本人(被代理人)分別為人格獨立的主體,代理人的行為并非本人的行為,只是行為效果由本人承受而已。本案中王*江是**公司的代表人,而不是代理人。法院在判決時引用了《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有關規定,雖然判決結果沒有差異,但認識上有誤。
此時是保險銷售的旺季。而隨之而來的涉及保險的投訴也呈現增長趨勢。對消費者來說,保險作為一種消費品,存在著一些誘惑也有一些陷阱。為此,筆者請教江蘇省朗寧律師事務所王芳主任律師,從法律層面上點評保險行業存在的一些問題。 潛規則A:保單復...
為抑制房市火熱的現狀,全國各省市紛紛為調控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做出努力。日益嚴格的房屋限購條件讓“房產投資者們”望而卻步,但同樣也阻擋了一批房屋的”實需者“。 ...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建工司法解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
在建設工程領域,掛靠經營屢禁不止。掛靠人通過借用資質承攬工程,被掛靠人則通過出借資質獲取一定經濟利益,如管理費、掛靠費、勞務費等(以下統稱“掛靠費”)。 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
債權轉讓廣泛存在于各種民商事交易中。不同于物權轉讓具有清晰的權利外觀,債權轉讓往往更復雜,涉及的風險也更多。 本文將基于實務,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對債...
這里介紹五種在法律適用中的常見習慣性思維錯誤:1. 捆綁替代;2. 割裂折中;3. 節外生枝;4. 苛于選擇;5. 法外裁判。 1. “關聯問題——捆綁替代&rdquo...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同時廢止,不再施行。 民法典新增加的第14章&ldq...
平常,尤其是在農村,孩子長大成人之后,往往涉及分家,另立香火的事情,人們通常叫“分家”;父母年邁之后,將財產分給兒女們,有時還開個家庭會,這也叫分家。 但是,這些不完全是法律意義上...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結合各個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后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 ...
合同審核作為合同簽訂環節的核心內容,也是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第一道屏障,從嚴開展合同管理是實施依法治企的基礎工作之一,而合同的三性審核(經濟、技術、法律)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部門多、人員廣、專業性強,往往發生交叉審查和重復審查,針對性不強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