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管理人能指定嗎能。根據新修訂的《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根據該規定,應明確兩個問題: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就應指定管理人;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包括和解、重整以及破產清算,均必須指定管理人。此外,破產程序開始后,無論是和解還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為債務人要么繼續生產經營,要么破產清算,但不論是繼續生產經營還是破產清算,都會產生大量的事務,需要對這些事務進行特殊的處理。另外,為了防止債務人隨意處分財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成......
一、關于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案件應如何適用新舊法 對于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尚未終結的破產案件,在新法生效時,應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有三種觀點:(1)新法生效后,當然適用新法。從新法的變化看,實體上的變化主要是賦予債權人權利,而這種權利一經法律賦予,當事人即可行使;而對于程序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已經受理的破產案件,這并非新法的溯及力問題。(2)法律的溯及力通常指實體法,程序法不存在溯及力問題。而對于實體規范,一般應無溯及力,但為保持破產法體系的完整和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更為有力,對于新破產法中的變化應適用于已經......
破產管理人由誰任命 我國是由法院指定,但債權人可以申請更換。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3種模式: 1、法院指定管理人 這一方式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但債權人會議對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這一方式最大的優點在于效率高,破產管理人能及時產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債權人的共同意志難以充分體現。 2、債權人選任管理人 這以美國、瑞士、加拿大等國為代表。在這些國家破產宣告后,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
一、管理人的選任問題 破產法第三章規定的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產生并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債權人會議可以監督管理人,...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188條和破產法第7條第3款對公司清算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立法相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此,本文就兩者銜接的條件及銜接中若干具體實務問題作一粗淺探討,以期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
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身份提出異議時要如何處理 但實踐中有可能對破產管理人產生異議,這個時候允許重新選擇。 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的選擇 (一)《企業破產法》第26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的,應當...
破產管理人必須指定本地律所嗎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企業的管理人不一定要指定本地的律師事務所,也可以由會計事務所或者專門的破產清算機構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
第二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在國外立法中存有差異。有由法院選任的,如日本;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選任為原則,而允許債權人會議另行選任的,如德國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任...
破產管理人就是清算組嗎破產管理人是《破產法》上的概念,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管理和分配破產企業財產的主體。清算組的概念比較廣泛,在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等程序中進行清算的主體均叫清算組。但清算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變為管理人,如由自行清算、強制清算、...
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有什么要求 破產管理人的是由法院指定,不屬于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的情況即可。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有關...
破產重整、清算業務一直都是律師行業中專職或有志于從事公司業務領域的律師同仁們不可或缺的業務組成部分。破產重整、清算業務有其獨特性,是基于團隊協作、多方配合才能完成,且以非訴為主、訴訟為輔的專項法律服務。現階段,我國經濟增速趨勢性下降、企業部...
公司破產能否自己成立清算組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是不能成立清算組的,清算管理人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進行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
破產法中的管理人是指什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