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有什么要求
破產管理人的是由法院指定,不屬于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的情況即可。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一經指定,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借故推托或擅離職守。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一定數量的會計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破產管理人與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
清算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
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
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
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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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以新破產法中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為視角對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闡述,關于設立臨時管理人的爭議探討,以及如何對我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合理定位等問題的解決,成為在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視角下,考察管理人職業化特征,分析管理人...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為了了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 (一)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性質 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為了了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一)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性質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的有...
第二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在國外立法中存有差異。有由法院選任的,如日本;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選任為原則,而允許債權人會議另行選任的,如德國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任...
關于破產清算人的人數,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如《日本破產法》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選任數人,有數人時,共同執行其職務,經法院許可可以分管職務。但第三人對破產管財人的意思表示,以對其數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然而在實踐中,日本很少選任...
破產管理人由誰任命 我國是由法院指定,但債權人可以申請更換。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3種模式: 1、法院指定管理人 這一方式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
一、管理人的選任問題 破產法第三章規定的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產生并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債權人會議可以監督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傳統大陸法中的概念,我國現行破產法稱之為破產清簡組。由于歷史條件的局限性和理論準備的薄弱性,現行破產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缺陷。例如,在破產清簡組問題上,不僅名稱內涵淺顯單一,難以涵蓋破產法的多種功能,而且清簡組的組成成員極不合理...
1.破產管理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一)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是指破產管理人因其地位、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并由于委托人的信賴應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須為債權人的最大利益考慮,并為此而極盡勤勉。勤勉一詞也意味著破產管理人在從事某種行為時必須盡到注意義務,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到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詳細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定、職責、法律責任和報酬等事項。這對確立遺產管理人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填補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