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破產清算人的人數,大多任命一人,也有任命多人的,如《日本破產法》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選任數人,有數人時,共同執行其職務,經法院許可可以分管職務。但第三人對破產管財人的意思表示,以對其數人中的一人表示即可。然而在實踐中,日本很少選任復數管財人。《德國破產法》則規定:“管理范圍內有不同營業所時,可委任多個破產管理人。每一管理人對其事務獨立管理”。
關于破產清算人的身份,各國并無特別的限制。凡有行為能力者,無論其是否為債權人均可選任,但基于破產人清算系專司管理和清算事務,故以會計師、律師,或其他通曉計算、經營、法律、經貿知識的人士為宜。破產清算人的任職條件,有些立法作了具體的要求。如英國1986年《破產法》要求在各種破產程序中任職的人限于該法承認的從業人員。不具備該法要求資格而任職的,構成犯罪行為(但對官方接管人不適用,其權限另有依據)。英國擔任破產案件從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消極的條件首先是公司或其他法人不能充當,必須是自然人;其次,不是未經解除債務責任的破產人,不是曾經被法院判決宣告因犯精神病而無處理自己事務能力的人。積極條件為參加政府承認的職業團體或曾憑直接申請取得工商部的個人執業許可。目前,這些團體或者為會計師協會,或者為律師協會。法國破產程序中的清算人由法院從全國委員會制定的名單上指定,并且只能由這些人員充當,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換清算人。目前,法國全國破產清算人約有500人左右,并且組成了破產清算人行會,該行會制定有行會紀律。美國的破產操作也是主要依靠中介組織,美國的中介組織非常發達,它們直接參與破產工作的進行。任何破產案件都離不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受托人組織等。許多律師、會計師、投資分析家、受托人等專業人員分別受聘于法庭、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量的資產評估、財務分析、投資預測、法律代理、重組規劃、資產清算等項工作。又據了解,日本司法省曾于明治26年(1893年)頒布一個訓令,規定破產管財人的積極條件為:(1)年齡在25歲以上;(2)有整理財產的能力;(3)熟悉會計事務;(4)通曉法律知識;(5)熟悉商業交易規則等。其消極條件為:(1)犯重罪者;(2)拒服兵役者;(3)受破產宣告未復權者。日本學者還指出,即使能滿足一般性資格條件的人,如與事件有利害關系,容易被懷疑能否公平地執行職務的人,也不應選任之。
哪些情形下信托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
重整機構的組成有哪幾部分 (一)重整人 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會職權停止后為實際執行重整工作而設立的執行機構,負責重整期間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人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對外代表重整公司,并負責保持公司營業。因此,重整人的選任是重整...
破產管理人由誰任命 我國是由法院指定,但債權人可以申請更換。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3種模式: 1、法院指定管理人 這一方式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以新破產法中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為視角對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闡述,關于設立臨時管理人的爭議探討,以及如何對我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合理定位等問題的解決,成為在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視角下,考察管理人職業化特征,分析管理人...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為了了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一)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性質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的有...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為了了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 (一)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性質 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被稱為清算組。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
一、什么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以清理債務或進行重整。企業申請破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