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救助報酬,應當體現對救助作業的鼓勵,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的價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
(九)用于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備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
(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
救助報酬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海難救助打撈簡介 海難救助,又稱海上救助。從廣義上講,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對遇險的船舶、貨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構成海難救助,但是,由于對人的救助是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在不嚴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義務,救助人命不產生...
1.海難行政強制救助的程序 海難強制救助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財產海上遇險,在危害或威脅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環境時,為避免或減少損害,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對遇險的船舶或者財產實施救助的行為,接受海事管理機構指揮調派而進行海難搜救的單位是...
1.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就海難救助達成協議,救助合同成立。 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權代表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一方當事人起訴或者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受理爭議的法...
(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務合同的義務進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屬于履行上述義務的特殊勞務除外; (二)不顧遇險的船舶的船長、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財產所有人明確的和合理的拒絕,仍然進行救助的。 救助方有過失,還能獲得報酬嗎? 由于救助方的...
救助人進行規定的救助作業,取得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規定應當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爭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適當,可以判決或者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數額;但是...
無效果、無報酬,在海難救助中是一條古老而著名的原則,早在《1910年國際海難救助公約》中就已經確立其地位。即請求救助報酬應該以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部分獲救為前提條件。這一原則已為世界各國的救助立法所普遍接受。那么,如何理解這一原則呢?它包含兩...
(1)救助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海上風險遠遠大于陸上的特點,是海難救助制度得以確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須是法律所認可的救助標的。 我國《海...
一、輪船的修理費屬于共同海損嗎輪船的修理費不屬于共同海損。《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