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文關鍵詞]價格競爭班輪運輸經濟分析
[論文摘要]我國集裝箱班輪運輸中日航線近年來頻頻爆發價格戰,甚至出現了“負運費”價格競爭現象。文章通過產業組織理論及新制度經濟學有關知識的分析,揭示出這種現象的根源在于國際海運行業固定投資巨大、資產專用性強,是一個具有規模經濟、高進入和退出壁壘、可競爭性較差的寡占市場。同時備案制導致中日航線進入壁壘較低,現行的制度約束導致國有船公司選擇組織形式機會有限,加上產權的不完整性,最終改變了國有船公司的激勵,使得國有船公司變得有激勵進行“掠奪性定價”。文中最后提出了相應對策與建議。
央-視焦點訪談曾報道稱上海通往日本的航線現在有8大航運公司展開“負運費”競爭。之后,有關媒體通過深度采訪業內人士發現這種惡性競爭不僅是到日本,到新加坡、香港也是負運價②,類似的情況在幾乎每條航線每個船公司都有發生⑧。我國集裝箱班輪運輸中日航線為什么會出現“負運費”?班輪運輸企業“負運費”參與市場競爭是否就一定虧損,虧損為何還要參與競爭?為什么近洋航線會出現這種價格競爭?為什么只有國企參與這種價格競爭?本文通過產業組織理論及新制度經濟學有關知識的分析,試圖能較為完整地揭示此經濟現象,并作出經濟解釋。
一、問題的提出
價格戰是各產業現有競爭者之間相互抗衡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抗衡之所以發生是因為一個或多個產業競爭者感到有壓力或有改善其地位的機會。價格戰的發生在高固定成本或高儲存成本行業比較常見,在生產能力過剩、專用性投資或沉沒成本過高且進入障礙低的情形下價格大戰在所難免。
就整體產業而言國際海運行業固定投資巨大、資產專用性強,是一個具有規模經濟、高進人和退出壁壘、可競爭性較差的寡占市場。寡頭廠商之間的博弈最終決定著市場均衡。若部分廠商進行聯盟可增加其利潤,但由于存在“囚徒困境”,聯盟并不穩定,因此廠商最終會通過并購使自己成為行業的領導者,以獲取更大更穩定的利潤,從而形成**克爾博格型的博弈。所以從聯盟到并購是國際海運廠商尋求利潤最大化的必然結果(劉*兵,申-樸,2004)。問題是實施并購要有相應的資本市場和相應的制度安排。根據報道只有中資國企在打價格戰,是否隱含著國家對國有航運企業產權的限制——產權是不完整的,缺乏處置權?所以本文試圖解決的問題是:從一個市場細分的角度來說,我國集裝箱班輪運輸近洋航線⑤市場的結構如何?我國國有航運企業經營的制度安排是什么,相應的制度安排是否導致航運企業偏向于打價格戰?最后提出相應對策。
(1)雙務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同時負有義務。承運人享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同時負有將貨物安全、迅速運至目的港的義務;托運人則享有如數完好收取貨物或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同時負有支付運費的義務。 (2)有償合同。承運人是以...
班輪運輸的特點 1.四固定,即固定的航線和停靠口岸、固定的航行時間表(在報刊上公布,或直接印發貨主)、固定的運費率。 2.班輪公司管裝管卸,相關裝卸費用均已包含在費率表中一并收取,不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 3.船貨雙方的運輸契約和權利義務以...
一、無船承運人的概念 (一)比較法的考察 無船承運人是一個舶來語,其準確的表達應該是無船公共承運人(Non-vessel-operatingcommonarrier,NVOCC),為明確無船承運人這一概念的含義,對其作一比較法的考察十分必...
班輪運輸最早出現于19世紀初,美國首先采用。1818年**黑球輪船公司開辟了紐約—利物浦的定期航線,用帆船進行運輸,用以運送海外移民、郵件和貨物。1924年,英國跟隨美國之后,開辟了倫敦、漢堡、鹿特丹之間以蒸汽機船經營的班輪航線,19世紀4...
〖提要〗本案系貨物全程運輸的契約承運人**公司提起的貨損追償之訴。原告**公司選擇了合同訴因,因涉案支線運輸系沿海運輸,故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貨運合同的規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處于托運人的法律地位,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公司與實際運輸貨...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2012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5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一、不清潔提單保函的效力是如何的 依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無論提單是怎樣約定的,都不影響收貨人向發貨人或者承運人進行索賠,因運輸貨物產生的糾紛先由各方協商解決。 不清潔提單 不清潔提單是指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表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2012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5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
1.經濟法關于貨運合同的法律規定 貨運合同相關法律: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