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還存在嗎
破產管理人在各國的稱謂不盡相同,英美法一般稱之為“破產信托人”,大陸法一般稱之為“破產管理人”,日本法則稱之為“破產管財人”。債務人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后,其行為能力將受到極大的限制,其財產及有關經營活動將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可以說,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處于核心地位,破產管理人制度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破產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進行,關系到破產法目標能否順利實現。即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還存在。
二、破產法理念的要求
法律理念是人們根據社會生活條件運用理性思維方法高度抽象概括形成的,它先于法律且高于法律而獨立存在。但是,法律理念又是法律的靈魂,它像一根紅線貫穿于各個法律制度中。無論是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抑或是社會主義法都體現一定的法律理念。破產法也必須體現一定的法律理念,并以一定的法律理念為指導。破產法的理念并不是穩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和變化。
早期的破產法是從保護債權人利益著眼來調整債權人和債務人關系的,其間隨著債務人地位的提高,破產制度慢慢走向精細和完備。如果從立法本位的角度考慮,我們甚至可以說是經歷了債權人本位到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會利益與債權人債務人利益并重變化和發展歷程。投資者有限責任產生以后,債務人的利益由此獲得了破產免責和有限責任的雙重保護,
但債權人的債權則面臨更大的風險,為了實現破產立法的初衷,保障債權的有效實現,債權人可能允許債務人采取破產重整等挽救措施。從此,破產法理念開始向社會本位轉移,其標志因素有三:
一.是國家極力全面滲透和干預破產過程,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能動地位空前強化;
二.是破產職工的善后安置被納入破產程序的制度構造當中;
三.是破產重整制度的創設和應用。其中,以第三點最富有意義。社會本位的破產法理念在今天已成為主導理念,貫穿于破產法的始終,具體指導各項破產制度的設計,對此中外學者已達成共識。
三、體現破產法私法精神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國家特有的法律劃分方法,一般認為,民商事實體規范屬于私法,程序規范屬于公法。破產法既包括實體規范,又包括程序規范,所以鮮有學者對破產法的公私法性質進行論述。其實,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不是絕對的,兩者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現代社會,很多法律既有公法規范又有私法規范,體現了當事人自治與國家干預間的角逐,破產法即是如此。
根據馬克思主義哲學基本原理,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集合體,包括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決定事物的性質。我們認為,破產法是以私法規范為主的,其性質是私法。首先,破產法的主要目的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負債超過資產時,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從保護利益的性質角度講,破產法是私法。其次,破產法的發展趨勢是減少國家權力對破產程序的干預,保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在法庭內通過協商達成有關和解或重整計劃的協議,也允許在法庭外通過協商自行作出適當的債務安排。從其體現的當事人自治的精神看,破產法明顯屬于私法。
破產法的私法性質要求為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留下必要的空間,減少法院代表的國家公權力對破產程序的干預,將其活動范圍局限于程序決定問題,而實體問題由當事人自己解決。這就要求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保持中立地位,在產生方式、報酬取得等方面擺脫對法院的依賴,否則,將成為法院的代言人,成為國家干預破產程序的工具。如果這樣,破產法的私法性質將難以保障。
四、實現破產法公平公正目標
公平公正是破產法最重要的目標。破產是文明社會債權的終極保護形式,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以將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為目標的程序。保證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保障破產財產的公平分配是破產程序的終極目標。因而,公平公正是破產程序的最重要的目標,是破產法的靈魂。
破產程序兼有清算和執行的特征,因而,破產程序往往有眾多的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如有不依破產程序取回不屬于破產財產范圍的財產的取回權人;有不依破產程序直接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行使擔保物權的別除權人;有以破產財團為求償對象、得隨時受償的共益債權或財團債權人;還有享有法定優先權的稅款和工資、勞保費用的權利歸屬主體,以及為數不少的一般債權人。
以債務人所剩無幾的財產來滿足上述眾多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其利益關系的沖突和繁復程度可想而知。破產法在如此復雜的利害關系網絡中實現公平公正的目標,有效方式之一就是采納破產管理人獨立主體說,使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保持獨立、超脫性,在處理破產事務時不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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