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職工墜樓身亡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2009年5月7日,投資公司酒店客房部公共區域服務員楊某在酒店工作時,從酒店21層墜樓身亡。2010年4月22日,楊某的父親向區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
當月27日,區人保局正式受理申請,并向投資公司委托代理人進行調查核實并制作《調查筆錄》。同年5月25日,區人保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投資公司送達《舉證通知》,告知其如認為楊死亡是自殺不屬于工傷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后投資公司向區人保局提交《關于楊死因的情況說明》及《對于舉證通知的回復》。同年6月18日,區人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投資公司不服該認定結論,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同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維持上述《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的行政復議決定。
投資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稱,楊-系自殺,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缺乏事實依據,存在程序瑕疵,故訴請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人保局辯稱,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合法,投資公司起訴的事實理由不能成立,請求維持工傷認定。楊某父親稱,同意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維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判決后,某公司仍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工傷是指職工“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所受到的傷害。最初這個范圍不包括職業病,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國逐漸開始將職業病也納入工傷范疇,并以國際公約的形式確定了現在的工傷概念。
工傷認定有三個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其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都是工傷。可從三個方面理解什么是“因工作原因”:
一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直接因從事工作受到傷害。
二是職工雖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單位的設施和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
三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期間受到傷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最為普遍的工傷情形。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這里的“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有時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因此,規定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4、患職業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關于職業病分類,目前執行的是《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按照該目錄,職業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也將做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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