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案例評析
本案中,馬某是在值班時間回家就餐時突發疾病進而身亡,是否屬于工亡?其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馬某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從“視同工傷”的幾個條件看,本案似乎并不構成典型意義上的“視同工傷”情形。但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基本原則考量,筆者認為,本案作為特定情形下發生的事件,可“視同工傷”。
首先,馬某符合在“工作時間”這一條件。馬某值班時間為2014年8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至8月25日14時。馬某因工作原因就餐行為發生在上述時間內,突發疾病時間為8月25日13時30分左右,也在工作時間內。故本案屬于在“工作時間”內。
其次,馬某符合在“工作崗位”這一條件。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城化公司機修車間每天安排2名人員值班,馬某與另一值班人員輪換就餐一般不會實際影響到工作,加之馬某居住地與企業距離僅1000余米,回家就餐并不會過多增加就餐時間,馬某回家就餐是生理需求,其目的在于以更好的身體條件和狀態投入工作之中,至于其回家就餐是否妥當,屬于企業下一步規范管理的范疇,不宜作為排除工傷認定的理由。
筆者認為,在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時,應作出有利于職工一方利益的解釋。故本案在特定情形下,可認定馬某事發時仍在“工作崗位”。
第三,馬某符合在“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這一條件。
綜上,人民法院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出發,認定本案“視同工傷”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則。
來源/法律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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