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的認定,一直是大家關心的話題,怎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對于工傷,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究竟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造成回宿舍休息,并沒有超過48小時就死亡了,這種情況是不是工傷呢?下面為大家分享一個案件:
楊某今年32歲,在一家電子公司做維修工,在今年年初,已經與未婚妻約定,春節就回家完婚,但是一場突如其來的事故正悄無聲息地向他走來。由于他在公司是做維修工,每天工作是十二個小時,夜班只有他一個人做維修工,維修工的工作就是,有需要工作就去維修,沒有工作的時候,可以在廠區那里候命,其實是很自由的。
2018年8月12日凌晨5時08分左右,他感覺自己的身體不舒服,便向部門主管請假回宿舍休息。直到8月13日18時20分左右被發現在公司宿舍里死亡,由于天氣比較炎熱,發現時身體已經微微發臭,后來醫院的死亡原因鑒定為“猝死”。公司為這事故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經調查,根據監控錄像及相關證人筆錄顯示楊某死亡時不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上,根據監控錄像顯示楊某在2018年8月12日5時01分下班后,能夠自行步行回到宿舍并出門打水回宿舍,在8月12日工作期間楊某不存在達到搶救條件的突發疾病。
最后,社保局以楊某于8月13日所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最后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律師評析:這個案例,也是存在著挺多的爭議的地方,有些人認為:死者生前在工作時,肯定是有疾病,而一個人有疾病,他是有可以選擇去醫院治療,也可以選擇暫時先休息,看看能不能撐過去,而死亡時間沒有超過48小時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法律法規條文是嚴謹的,由于沒有經過搶救,在現階段,要被社保局認定為工傷,還是挺難的。
法律法規:《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具體到本案中,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一個關鍵原因就是沒有經過搶救!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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