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職工在工作過程中身體不適,經單位領導批準返回家中取醫保卡,到家后不久病情惡化,遂撥打120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猝死,人力社保局根據《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時,‘突發疾病’應考慮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然發病,且情況緊急,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院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之規定,認為死者身體不適后自行回家,并非是從工作崗位上直接被送往醫院,并未構成“情況緊急”的情形,不應視同為工傷。所以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能夠被撤銷?
【答】
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能夠被撤銷。
理由: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疾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是“視同工傷”的前置條件,在此前置條件下,滿足突發疾病后48小時內死亡的結果,即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并沒有關于職工發病后必須由單位直接送往醫院搶救的規定,人力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商的意見限縮了上位法的規定。
二、死者的發病過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疾病突發性、就醫緊迫性的立法目的。死者感覺不適,隨后經領導批準返回家中,病情惡化后家屬撥打急救電話送往醫院,結合死者死亡原因能夠判斷,死者的發病具有突發性、連續狀態、就醫緊迫性。
三、死者突發疾病后選擇先行回家符合常理,具有一定合理性。
綜上,人力社保局以死者未直接從工作崗位去醫院,認定其不屬于“情況緊急”情形,不能成立。應當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來源: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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