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何時訂立勞動合同
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在自建立勞動關系起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該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究竟在一個月的哪個時間段簽訂比較有利,一般應該在入職建立勞動關系起一星期左右,也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了初步的磨合,也接受了入職培訓和崗位須知后,勞動者因為對企業的初步了解而可以對自己的勞動合同簽訂進行充分的考慮和斟酌,也充分表示了企業對勞動者的尊重。這樣的合同簽訂會讓勞動者對企業留下較好的影響。
二、簽訂合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閱讀上文可以知道,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在自建立勞動關系起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該在一個月之內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企業應該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如果企業拖著不簽訂的話,勞動者可以催促或者直接仲裁,要求企業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需要幫助的話,可以登陸律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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