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訂立后,張三再未交付任何款項,直至2020年10月30日,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三支付剩余貨款,張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最終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也即在分期履行的債務中,最后一期訴訟時效屆滿之前,整個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在本案中,張三A雙方約定分期付款,訴訟時效應從2019年1月1日起算,故張三A的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未屆滿。
風險提示: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系對權利人的督促,若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事由,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當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再行使請求權,在義務人提出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即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作為義務人,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積極全面地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不能刻意逃避履行義務,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作為權利人,應當對自己的權利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及時、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做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要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進行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采取協議的形式進行變更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也不能預先放棄,否則也屬無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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