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計算起點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但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時效起算點目前全國各地標準不一,導致不同地方出的判決結果不同,今天主要討論一下山東省對于雙倍工資的一年時效起算點。
目前山東省的審判思路認定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時效或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起算一年的仲裁時效。
山東法院認為,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屬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受到的具有賠償金性質的處罰,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因此,雙倍工資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當自該違法狀態消失之日,即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最后一個月的最后一日屆滿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此雙倍工資的計算時效也是一年,起點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算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是基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給付,因此,二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具有懲罰性賠償金的性質。
關于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由于二倍工資具有懲罰性賠償金的性質,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關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視為同一合同項下約定的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的定期給付之債,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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