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高院認為: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間上限應為11個月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甘民申2045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宏樂,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高新區燕南路595號。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該院院長。再審申請人張宏樂因與被申請人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中院)勞動爭議一案,不服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4民終11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張宏樂申請再審稱,(一)蘭州中院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與再審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系再審申請人被哄騙所簽。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蘭州中院未與張宏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補償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據此,蘭州中院應當與張宏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就不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二倍工資上限為11個月。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上限,但是卻明文規定了首次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超過11個月。舉重以明輕,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間上限也應為11個月。本案中,張宏樂2002年在蘭州中院擔任聘用制駕駛員后,分別于2008年5月19日、2010年5月18日簽訂過兩份勞動合同,期限分別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后,雙方再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張宏樂繼續在蘭州中院工作。因此,蘭州中院應當支付張宏樂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原一、二審僅支持兩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兩倍工資的時效問題。鑒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的兩倍工資中的1倍不屬于勞動報酬,則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的兩倍工資中的1倍,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關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仲裁時效特別規定。用人單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的責任,可視為同一合同項下約定的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的定期給付之債,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用人單位因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支付的兩倍工資中的1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算。本案中,協議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6年8月31日終止,張宏樂2017年7月提起仲裁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綜上,張宏樂的再審申請理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不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審判長龍鑫審判員張永梅審判員滿春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書記員 曹亞男
重慶高院認為: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不受11個月限制,應至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20)渝民申2963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華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廷利,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紹波,重慶中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伍松,重慶中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海生,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江北區。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麗麗,北京商安(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申請人重慶華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冠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海生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終6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華冠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李海生不具有特種行業操作證,華冠公司與李海生之間的勞動合同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系無效合同,李海生無權就勞動合同主張任何權利。(二)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李海生并未提出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其與華冠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個不同選項,李海生選擇“固定期限”,且沒有證據證明李海生在簽訂該勞動合同時受到脅迫或增加了比原勞動合同更為苛刻的勞動條件,故該勞動合同的簽訂系李海生的真實意思表示,李海生無權主張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三)即使李海生請求二倍工資差額符合法律規定,但二審判決支持的二倍工資差額超過了十一個月的計算期間,也應當予以糾正。據此,華冠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華冠公司與李海生之間的勞動合同效力問題。經查,華冠公司主張其與李海生之間的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系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不屬于強制性規定,故不能據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華冠公司與李海生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因此,該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華冠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李海生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華冠公司與李海生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選擇續訂勞動合同,除李海生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華冠公司主張其與李海生系協商一致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其既未舉示證據證實已告知李海生享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也未舉示證據證實李海生明確表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曾作出放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承諾、保證,華冠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故華冠公司應當向李海生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三)關于二倍工資差額計算是否正確的問題。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華冠公司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李海生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直至雙方合同解除。一審判決關于華冠公司應當支付李海生二倍工資差額的金額計算正確,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綜上,華冠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重慶華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審 判 長 陳佳佳審 判 員 林 梅審 判 員 蒲 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毛明娜書 記 員 彭 博【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
01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
案情簡介北京城建工程總承包部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宏利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就案涉的三個工程項目施工投標合作事項作出約定:宏利公司向北京城建提交招標文件及相關信息,并協助北京城建參與投標;北京城建在中標后組建項目部對項目實施全面管理,同時...
內容摘要:盡管《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為人民法院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一些原則規定仍不足以應對勞動爭議案件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司法實務中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盧俊義于2009年9月10月入職東莞卡司公司,擔任主管職務。入職當日,盧俊義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從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2012年9月10日,雙方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9...
孫監于2012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家政公司,從事網絡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開始孫監的工資標準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開始孫監的工資標準為每月9000元,雙方多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
最高院: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審理依據(2021073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91號再審申請人甘肅科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蘭州鴻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民事裁定書整理,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摘要】 相比其他破產案件,房地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不僅涉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稅款債權、擔保債權等債權的優先清償,還存在消費性購房債權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
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計算起點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但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時效起算點目前全國各地標準不一,導致不同地方出的判決結果不同,今天主要討論一下山東省對于雙倍工資的一年時效起算點。目前山東省的審判思路認定...
1、具備勞動合同基本條款、能夠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入職審批表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 ——單某與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