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招聘條件與錄用條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的:招聘條件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潛在應聘者,一般是對應聘者的初步資格、基本條件作一些要求,比如應聘者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技術資格等條件。而錄用條件指的是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經營的特別需求,要求錄用的勞動者符合某一職位的具體要求所包含的條件,它是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的最終標準,適用的是符合招聘條件已錄用并在試用期內的具體勞動者,它也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用以考察勞動者的依據。
因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即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因為招聘條件較之錄用條件更為寬泛,缺乏對勞動者的具體要求,若將招聘條件當作錄用條件,必將導致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用工極為被動,即使勞動者不符合要求,也難以依法將其解雇。
【法律風險防范】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在錄用條件的設計上做一些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才不至于在試用期內造成被動局面,要是貿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從而支付賠償金。下面是對設計錄用條件的一些建議:
首先,錄用勞動者時,需要將錄用條件告知勞動者,并注意留存告知證據。告知的方式很多,例如將錄用條件寫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將錄用條件寫在員工手冊中,由勞動者簽字領取員工手冊等。
其次,錄用條件應當符合勞動合同目的。通俗點說,就是錄用條件要和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相聯系,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更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悖。而且,錄用條件應當適宜、科學,不能設定明顯不能完成的、超過大多數勞動者平均水平的條件。此外,錄用條件應當較為客觀,描述語言應當明確而不宜使用概括性、原則性語言,不宜完全以主觀性條件進行評價。
再次,具有系統的、可留證據的考核過程,考核手段應當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合同目的,或者符合社會一般水平的認識。切忌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泛泛而談,考核制度應量化各項考核標準,例如限定遲到、曠工的次數,或者限定因犯錯獲得處罰、警告的次數,如勞動者試用期滿累計超過限定次數即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設定評分制度,對勞動者各項錄用考核項目進行評分,綜合評分,實行末位淘汰制。另外,需為每位勞動者建立考核的檔案,隨時將員工的考核情況記錄在冊,處罰、警告決定應做公示或者讓勞動者確認簽名,以固定考核證據。
最后,當勞動者出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滿之前明確告知勞動者,不宜拖延。如果在試用期滿之前沒有提出,勞動者又繼續在該單位工作的,即使沒有辦理轉正手續,用人單位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該勞動者的,實踐中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在于,用人單位的默示行為會被認定為其認可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所以,提出時間是非常關鍵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資料】錄用條件的設計
根據客觀常見的用工法律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勞動者簽收的員工手冊中注明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員工在應聘時提供的資料和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2.個人簡歷、入職登記表所載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參加邪教組織等違法行為,或因違法亂紀行為被公安機關等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
4.經企業制定醫院體檢不合格或不具有企業所在行業健康要求者;
5.隱瞞病史或以欺騙方法,取得體檢合格的;
6.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適合從事企業所在行業的疾病;
7.虧空、拖欠原單位公款尚未清償者;
8.不能提供離職證明者;
9.與原服務單位簽有競業限制協議,不能在本企業服務者;
10.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者;
11.曾被本單位開除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12.判處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13.通緝在案者;
14.未滿16周歲者;
15.在試用期內有欺騙、隱瞞或任何不誠實行為者;
16.在試用期內有較重違紀行為者;
17.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者;
18.工作能力、工作態度不符合崗位要求;
19.累計缺勤達到15個工作日的;
20.試用期工作目標無法完成者;
21.試用期評估考核未能通過者;
22.未能通過業務準則或行為準則考核的;
23.員工入職后1個月內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職文件或無法辦理規定的入職手續的;
24.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其他錄用條件的。
首先公司必須在招聘時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化、具體化,說明崗位的具體要求,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切忌大概或抽象化描述。具體來講,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條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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