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公司必須在招聘時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化、具體化,說明崗位的具體要求,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切忌大概或抽象化描述。具體來講,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條件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作為錄用條件的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特點錄用條件,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所要求的崗位的員工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
1、關于員工的學歷、資質、經歷等能力因素;
2、關于員工勤奮工作、守法守紀、誠實守信等員工主觀態度因素;
3、關于員工有無特殊疾病等身體因素;
4、有些用人單位也將該員工是存在兼職或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作為錄用條件。
每個企業都將對新進員工的每個崗位或者職位描述的特殊要求則屬于個性的錄用條件。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
第二、新進員工對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具有知情權,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使員工對用人單位相關的管理制度、勞動條件等主要的關鍵信息予以充分的了解。具體說來,企業要對錄用條件進行公示,確定錄用條件的方法具體可以要求新進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由員工簽字,也可以通過招聘廣告的招聘條件并保留相應證據。另外可以在錄用制度中要規定告知條款,詳細列明告知義務的具體執行人、告知的時間等等。其中,建議告知的時間放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并且要有員工簽字的知曉并表示遵守執行的說明書。
第三,要及時對新進員工的表現給予考核,建議用人單位要有一套完備的考核制度,且各項考核制度要細化,由哪個部門進行考核,在什么時間進行考核,如何進行考核,都要有明確的規定。在試用期結束期內要及時出具考核結果。
第四,要根據考核結果及公司對新任員工的崗位要求,對試用期員工作出相應的處理結果,比如符合公司的要求,試用期結束留任或不符合公司的考核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在約定的試用期內進行處理,如拖延過了試用期限進行處理,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用人單位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另外要注意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新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一定要保留好相關的錄用考核的記錄,因為法律規定的是要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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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培訓教育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八章 獎勵與懲...
1.勞動合同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在什么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注: 每個企業都會遇到關于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問題,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不只是幫助企業解決法律問題,更重要的是幫助企業預防這些法律問題。最基本的就是企業離職管理,員工離職是企業的正常現象,但是關于離職證明之間的糾紛也是屢見不鮮。法律顧問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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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