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運輸合同糾紛該如何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后,發生糾紛的,《海商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以下三種合同解除的情況:
第一、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并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第二、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費已經支付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費退還給托運人;貨物已經裝船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裝卸費用;已經簽發提單的,托運人應當將提單退回給承運人;
第三、船舶開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視為已經合同履行完畢。但船長決定將貨物卸載的,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并考慮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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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請求權時效 1.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航次租船合同是約束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船關系的合同,有關該合同項下的請求權,如合同訂立、解除、受載期、運費、滯期費、速遣費...
在海上貨物運輸領域,國際統一立法的努力從未間斷。1897年,國際海事委員會(Committee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海事統一法,特別是《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維斯比規則》的...
內容摘要:《漢堡規則》第一次在國際范圍內明確規定了實際承運人制度,我國《海商法》借鑒《漢堡規則》對此制度的規定,制定了我國的海上貨物運輸中的實際承運人制度。本文試圖從實際承運人法律制度的確立,實際承運人制度的概念,責任性質和范圍等方面對這一...
一、基本案情 德國M公司從德國ALBSTADL港出口一臺裝于集裝箱內的圓筒針織機至上海,并向**微底亞瑞士保險公司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險。該集裝箱貨物承運人為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托運人為香港A公司,收貨人為上海A公司。收貨人將貨物提離...
海上承運人責任指承運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造成承運貨物滅失、損害或遲延交付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注:本文所稱的海上承運人指國際海上貨運承運人。)由于海上運輸物有的風險及航運業發展是以世界為舞臺的特點,海上承運人責任制度是在民事責任...
【要旨】提單持有人就海上貨物運輸與他人簽訂航次租船合同,承運人為非租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時,提單持有人有權選擇以提單為依據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為訴由提起訴訟;承運貨物的船舶形式上為期租人管理,但是貨物的保管與交付由光船承租人控制,且船長受船舶光...
一、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異同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實現將被拖物從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種勞務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與其他有關合同相比較,既有相同之點,又有不同之處。 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相同點在...
(1)雙務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同時負有義務。承運人享有收取運費的權利,同時負有將貨物安全、迅速運至目的港的義務;托運人則享有如數完好收取貨物或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同時負有支付運費的義務。 (2)有償合同。承運人是以...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