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請求權時效
1.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航次租船合同是約束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船關系的合同,有關該合同項下的請求權,如合同訂立、解除、受載期、運費、滯期費、速遣費、貨損貨差等時效是二年。對此我國海商法第92條?101條對航次租船合同做了特別規(guī)定。
2.承運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托運人之間的請求時效期間為一年
我國海商法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規(guī)定放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規(guī)定,也屬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廣義的海上貨物運輸包括提單運輸、航次租船運輸、定期租船運輸?shù)确绞健.斶@些合同項下一方作為承運人時,他們與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發(fā)生的賠償或運費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則是一年。
我國海商法第257條規(guī)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啵瑫r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反之承運人向托運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鄷r效比照該條規(guī)定時效期間也為一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7月11日的批復中做了規(guī)定。
在海運實務中,承運人索賠的請求權多是運費,并且因運費追償不到而喪失訴訟時效的情況較多。反之托運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索賠的是貨損貨差,這些請求在海商法中規(guī)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是一年,必須與航次租船合同的兩年時效區(qū)分,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3.沿海、內河貨物運輸當事人之間有關貨物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
針對該一年時效的特別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5月21日《關于如何確定沿海、內河貨物運輸貨物賠償請求時效期間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審判實踐,托運人、收貨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或者承運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啵瑫r效期間為一年?!?/p>
4.追償人向第三人的追償時效期間為90天
追償權是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形成的債權和債務的當事人,作為相對債務人履行了特定債務后,在法律規(guī)定的追償時效內,以向債權人履行的債務為債權,向另一債務人行使追償?shù)臋嗬?。該?guī)定的立法目的是公平保護追償人的權利,給追償人以一般債權人同樣合理的時效保護。我國海商法第257條是有關追償時效的規(guī)定:“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p>
該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不盡相同,其中重要的是有關90天追償時效的起算問題,根據(jù)該條現(xiàn)行追償時效規(guī)定的理解如下:
(1)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算,包括通過訴訟、仲裁程序解決原賠償請求問題。
追償人追償時效的起算是根據(jù)當事人的協(xié)議或已生效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有效法律文書,以實際履行/承擔/支付賠償款項之日起為90天追償日的起算日。該起算不應簡單的理解僅僅適用于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賠償,而將法院、仲裁程序排除在外。如果這樣理解就造成了追償人一發(fā)生訴訟就要在90天內提起追償訴訟,而不論追償人的訴訟是否能夠勝訴,否則就會面臨超過90天時效問題。顯然這種理解對追償人是不公平的,因為在原訴訟審結之前,相對債務人是否具有追償權是不確定的,即使提起訴訟,由于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也不構成法院立案的條件;此外,如果這樣,追償人被剝奪了一般訴訟時效的請求權,也有背追償時效的立法初衷。
(2)根據(jù)法院生效判決但尚未實際履行債務的追償之訴構成時效中斷,訴訟程序中止。
特定生效的法律文書構成特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追償請求人有權在收到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等有效法律文書的追償期間內行使追償權,但追償人的追償時效應自提起追償訴訟后中斷,訴訟程序應中止,只有在追償人實際發(fā)行賠償責任后才能進入審理程序。即使是根據(jù)現(xiàn)行海商法有關“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也存在上述訴訟時效中斷和審理程序中止的問題1。
此外,在追償人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后,沒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追償人向責任人又追償該逾期部分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不應被法院支持。因為追償人有義務自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未履行的法律后果不轉嫁到被追償人一方。這樣才能有效公證的保護追償人與被追償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海上旅客運輸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第258條,對有關海上旅客運輸?shù)脑V訟時效做了如下規(guī)定:
“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fā)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3.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p>
是否構成海上旅客以及與承運人之間的旅客運輸合同主要的依據(jù)體現(xiàn)為客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對身體傷害要求賠償?shù)臅r效規(guī)定為一年,而海商法規(guī)定為兩年的時效是因為海上旅客運送時間較長的特殊關系規(guī)定的。
三、船舶租用合同、救助合同、保險合同時效期間為二年
1.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等,凡屬因船舶租用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如:定期租船中的租金、停租、油水消耗等糾紛或光租項下的租金、船舶交接中的油水、船舶適航性等問題的請求權均受2年時效的約束。我國海商法第259條規(guī)定: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海難救助合同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yè)終止之日起計算。
3.保險合同時效根據(jù)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shù)恼埱髾?,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四、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時效期間為一年
1.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五、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
我國海商法第273條規(guī)定:“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上述船舶碰撞的訴訟時效期間規(guī)定,同時也規(guī)定了船舶碰撞的追償時效。該追償時效與海上運輸合同中的追償時效的性質是一致的,只是該追償時效起算的規(guī)定更加明確容易操作,即追償人賠償了權利人后開始起算追償時效。例如,甲乙雙方發(fā)生船舶碰撞造成甲方2名船員死亡,對船舶碰撞發(fā)生的人身傷亡賠償碰撞雙方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甲方連帶支付了2名船員的全部賠款后,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應由乙方對人身傷亡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部分的賠償金。該追償時效期間以甲方實際賠償了船員人身傷亡之后的次日起算一年。
如果該案不屬于連帶之債,如兩船碰撞造成的油污財產(chǎn)損害,碰撞一方則只就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對油污請求方承擔責任,不涉及追償時效期間問題。
六、油污損害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
相對民法時效規(guī)定,海商法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種特別時效規(guī)定,并且比較短。油污時效期間在海商法中規(guī)定是最較長的,與我國作為締約國之一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相同。這是因為油污染造成的侵害時間比較長,短時間內不易被發(fā)現(xiàn),若規(guī)定較短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利于公平有效的保護油污受害人。我國海商法第265條規(guī)定:“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六年?!憋@然該規(guī)定屬于特別時效期間規(guī)定,不適用民法20年最長時效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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