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實現將被拖物從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種勞務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與其他有關合同相比較,既有相同之點,又有不同之處。
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相同點在于:合同的客體都是勞務。無論是海上拖航合同還是海上運輸合同,訂立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貨物或相關物品的移位。但是,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相比較,又有兩點重要的不同:
1.船舶的作用不同
在海上貨物運輸情況下,承運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種運輸工具,換言之,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最終要被裝在由承運人所提供的船上而運至目的港。但在海上拖航情況下,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僅僅是一種拖帶工具,被拖物并不裝于船上,而是以專用索具或特定裝置,將被拖物或裝載了貨物的駁船等與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相聯結。
2.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不同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承運人除了應提供適航船舶之外,還應承擔管貨之責,這一責任被貫穿在對貨物的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等各個環節,承運人在任何一個環節上沒有做到妥善和謹慎,都屬于對合同的違反。然而,在海上拖帶情況下,承拖方只提供拖力,而不承擔對被拖物或其上所載貨物的照料之責。
當然,這里所說的承拖方不承擔管貨之責,是指純粹的海上拖帶而言,如果拖輪所有人用拖輪拖帶其自有的駁船或經營的駁船或租來的駁船載運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這種行為將被視為海上貨物運輸行為,這種合同稱為拖駁運輸合同。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當拖船與被拖的駁船或經營的駁船為不同的人所有或由不同的人所經營時,其中便存在雙重合同關系:對拖船所有人和駁船所有人而言,屬于拖航合同關系;而對駁船所有人和駁船上所載貨物的所有人來講,則屬于運輸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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