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學者主張的票據權利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三要件說。
1.須自無權利人或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
2.須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
3.須受讓人受讓票據時無惡意或者重大過失。
第二,四要件說。
1.須自無權利人或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
2.須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
3.須是基于善意取得票據。
4.須給付合理的或者相當的對價取得票據。
第三,五要件說。
1.須自無權利人或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
2.須以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
3.須善意取得票據。
4.須給付合理的或者相當的對價取得票據。
5.須是取得形式完整的票據或有效的票據。
這幾種觀點表明,在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上,有三個要件基本為學界所認可。相對四要件說而言,三要件說不要求對價,但筆者認為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犧牲原票據權利人的權益為代價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益,考慮到公平價值,必須兼顧兩者權益的平衡,將對價作為票據權利之非常態取得方式的一個要件是必須的、合理的。與四要件說相比,五要件說強調票據形式上的完整性。但票據形式完整是票據權利形成的基本要求,票據形式不完備,缺少必要的記載事項,票據即無效,以任何方式都不能取得票據權利。因而盡管票據形式完整是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的基礎條件,但這是取得票據權利的共同要件,而非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的獨有要件,不應再作為票據權利之特殊取得方式的必要要件詳加討論。故筆者認為,票據權利善意取得應具備以下四要件:
1.須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善意取得的首要條件,是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因為如果票據的讓與人對其持有的票據有處分權,那么受讓人取得票據就有正當的權源,自無善意取得之說。因而只有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才能產生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問題,正如臺灣學者鄭玉波所言,“此為讓與人方面所應有之要件,有此要件,現占有人始有主張適用此規定以取得權利之必要,不然讓與人如有讓與之權利時,現占有人遙依讓與之規定取得權利足炙,何必再乞靈于此善意受讓之規定耶?”這里的無處分權人,應為受讓人的直接前手,其間接前手,即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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