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對我們生活中各種權利的重要的保障,對我們來說了解保險合同是絕對有必要事情。特別是保險合同的變更,就更加涉及到我們的利益了。許多人對保險合同的變更都有著大致的了解,但是并不清楚保險合同變更應該采用的形式,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保險合同及它的變更吧!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分析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屬于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
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亦稱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并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行為,而合同的轉讓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讓。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于賣者和買者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則要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因此保險合同不能隨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發生轉讓。如果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保險合同未作轉讓,則保險合同將因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過一定的轉讓手續,則產生轉讓的效力。
根據《保險法》和《海商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轉讓和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密切相聯,但是存在著兩種狀態:一是必須有保險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險人的同意。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險合同的轉讓均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因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始終在被保險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被保險人的變化會引起風險的變化,從而引起保險人責任的變化。因此,為了維護保險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一般保險合同的轉讓必須事先征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保險合同方可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自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之時起失效。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則不然,其保險合同的轉讓無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即可發生轉讓。
2.轉讓的方式。保險合同的轉讓,可以采取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按習慣做法,采用空白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可以自由轉讓,采用記名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則只有被背書人才能成為保險合同權利的受讓人。
3.轉讓的后果。在保險合同轉讓時,無論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均可有效轉讓。保險合同的受讓人只能享有與原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1)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2)條件: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表現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種類的變化、數量的增減、存放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等。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經過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如果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上述程序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后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3、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因投保人未按規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保險合同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變更
保險合同一般不用變更,因為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如果有一下變化的話,會以批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的簡易保單補充說明的。1.變更投保人2.更改受益人3.追加主險、附加險保額、4.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資料5.地址、電話、身份證信息的變更6變更銀行帳戶,包括保險付費帳戶和生存金、紅利領取帳戶
四、變更保險合同的程序問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2條之規定,變更受益人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單上批注。如從字面上理解,我國所規定的保險合同變更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且保險人在保單上添加批注。從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性質來看,應屬于觀念通知,理論上被稱為準民事法律行為。這不同于意思表示通知所期待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或終止。性質上屬于觀念通知的,其通知是一種不真正義務。通知人不履行違反的是對自己利益的維護和照顧義務。表現在此處,即如未履行通知義務,受益人的變更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保險人在保單上添加批注的做法并非程序所必需。只要提出變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到告知義務,變更即告成立,并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實踐中,如在美國,有些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無需提交保險單,僅憑書面通知就可以了,保險人采取歸檔的方式予以確認。這樣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的工作效率同時也充分保障了被保險人行使其權利。
那么,以上就是保險合同及它的變更的相關解釋了。說了這么多關于保險合同的事情,現在的我們也對保險合同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了,我們也知道保險合同的變更并不是采用口頭的形式,而是應該采用書面的形式才對。希望這篇文章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我們都知道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但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合同并不是簽訂后就不再改動的,那合同簽訂后口頭更改,合同仍然有效嗎?一、法律簡析《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口頭更改,合同任然有效嗎?小編給你解答。一、法律簡析《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
口頭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口頭更改合同,可以變更合同。但建議注意保留證據,避免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約定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的,應遵循主合同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
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并公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已在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該解釋主要是為了細化勞動法中一些具有在司法實踐中...
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2、合同...
我們生活中所說的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比如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另外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也可稱為合同。 那么到底具備哪些要件,可以在我國法律上稱得上...
能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嗎 合同的訂立時合同當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合同訂立方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三種。本文就合同訂立的三種形式作出講解。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一規定明確了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采取的方式為書面形...
張三家中有一輛奔馳車,一直閑置在家。朋友李四正好想買一輛奔馳,一次雙方共同逛車展時,表露此想法,雙方便達成口頭買賣協議。 約定張三以30萬元價格將車賣給李四,約定李四可以隨時帶錢取車。次日,李四便攜款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