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多元化的日益加深,公序良俗原則在限制民事主體私權利的過度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方面必將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一、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的簡稱。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和運行的一般秩序,是與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基礎性原則、價值和秩序,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內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善良習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和運行的一般道德,是基于社會主流道德觀念的習俗,是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標準。善良習俗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地域性,隨著社會成員的普遍道德觀念的改變而改變。公共秩序強調的是國家社會層面的價值標準,善良習俗關注的社會公眾之間的道德倫理,二者相輔相成,互相補充。
二、公序良俗的法律體現以及司法實踐中具體運用
總結了一下,《民法典》中關于公序良俗原則的法律規定有十幾條之多。其中,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確立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因為法律的滯后性所致,所以需要以公序良俗原則加以補充,以尋求民事主體的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八十六條規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此規定與《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實際是一致的。第一百四十三條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一條直接確定背俗無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除了在總則編中對公序良俗原則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其他編中也有所規定: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因管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九條對從事人體基因、胎胚等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姓名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選取父、母姓之外的姓氏,保障公民姓名權的自由;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四項對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中名譽權嚴重事實內容合理核實義務認定因素包括“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作了規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倡導性規定中,是“良俗”在法律中的體現;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了飼養動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除了《民法典》規定了公序良俗,在其他民商事法律、司法解釋中也有對公序良俗的一些規定,比如《保險法》的第四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第四十三條中關于未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有效的規定等等。可見公序良俗原則對民事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影響是非常廣泛的,其主要作用是對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設定了自由的邊界。
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也是有許多適用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1日發布的第30批指導案例中的第170號指導案例--《饒某某訴某物資供應站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就適用了公序良俗原則確定合同無效。法院認為:違反行政規章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但違反行政規章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嚴重結構隱患,或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盡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經營酒店,危及不特定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大小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判決實際就是《民法典》第153條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是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
為控制國內房地產市場多年來嚴重過熱,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出臺了多項政策以調控房價。一種規避調控政策的手段--“借名買房”就隨之出現,“借名買房”就存在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號裁判文書就確定了“借名買房”無效的法律后果,最高院認定借名人與出名人為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最高院認為當事人“借名買房”行為目的在于規避國務院和北京市的限購政策,通過投機性購房獲取額外不當利益,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中相關規定。司法對于此種行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濫,則無異于縱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機性購房快速增長,鼓勵不誠信的當事人通過規避國家政策紅線獲取不當利益,不但與司法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的職責不符,而且勢必導致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落空,阻礙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落實,影響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當事人是在已有兩套住房的情況下仍借他人之名另行買房,是為了獲取額外不當利益而進行的投機性購房和炒房的行為,但最高法并未一概否定所有的“借名買房”行為。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確定合同無效的案件并不少見。比較典型的是(2019)冀05民終3166號案件,該案中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的“因意外傷害,并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該保險條款約定的時間條件不當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免除保險人應當承擔的義務,且該條款可能會引發被保險人家屬為獲取保險金而怠于治療,導致被保險人得不到充分的看護、救治,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這是認定格式條款約定因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無效的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當然,司法實踐中還有許多類似的案例,限于篇幅原因我們不再枚舉。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缺乏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序良俗原則的準確、靈活適用,能夠更加有效的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保障社會的有效運行。
三、公序良俗原則的理解
公序良俗原則實際是將社會道德倫理的規范引入了法律的適用中,把社會成員內心的道德評判確定為民事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對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作出了法律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則在《民法典》中的確認,其主要原因是法律的滯后性決定的。國家在制定法律時無法預見所有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做出詳盡的法律規定,為限制民事主體私權利,保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而設定了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法律在禁止性規定方面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則的內容因為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所以在具體適用時需要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并非無界限的,應當加以規范和限制,統一對公序良俗的認定標準,同時也應當使社會成員對公序良俗有清晰的認識,從而指引民事法律行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這里實際上是對公序良俗中的“公序”作出了范圍解釋,既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的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否則無效。雖然九民紀要并不是法律,但是不能否認其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重要影響。同時此規定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引導作用,將使社會成員在從事民事行為時涉及這三個方面會更加審慎的考慮對待。
我們知道民事行為的效力判斷通常是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但是由于民事關系的復雜性、廣泛性、靈活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滯后性,法律無法對所有的民事行為作出詳盡的規定。但并這不意味著民事主體的權利不受任何限制,立法體系中在法律、法規之外還有部門規章、國家政策、地方政府文件等規范,這些規范性文件通常不會確定民事行為的無效后果,但當這些規范性文件涉及到公序良俗時,民事主體違反規范性文件時也是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的,比如上面的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328號裁判文書的例子,就是因為違反國家調控政策,導致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最終被法院確定無效。所以說當法律規定不明或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成為社會的必然要求。否則,民事主體私權的過度膨脹必然會導致民事行為無序發展,損害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權利。
公序良俗原則就是“文明”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重要體現,其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極其重要,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正確認識公序良俗原則,尊重公序良俗,是所有社會成員從事民事行為必須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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