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義
通常,協議的內容會約定當一方有婚外通奸行為等違反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忠實義務時,遵守忠實義務一方的配偶有權在離婚時依據雙方約定的忠實協議要求違反忠實義務一方支付違約金或精神損害賠償款的協議。
(二)兩種主流學說
1.忠誠協議有效說。主張該觀點的理由有:
①忠誠協議是當事雙方基于自愿的原則下簽署的契約。法律保護契約自由,當事人有權約定對自己財產的任何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就應認定有效,有效的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②忠誠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與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③忠誠協議是雙方為保全之后的婚姻所共同協商所作出的努力,有利于家庭和睦。
④忠誠協議有利于社會和諧。
2.忠誠協議無效說:主張該觀點的理由有:
①《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②夫妻忠誠協議損害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③忠誠協議內容違法;
④夫妻忠誠協議違反損害填補原則。
(三)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首先,目前,我國對于忠誠協議及其效力問題并無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
其次,夫妻間的忠誠義務是情感道德義務,屬于道德范疇,法律并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再次,如果夫妻雙方自愿以民事協議的形式訂立忠誠協議,將夫妻忠誠的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的,該協議條款應由當事雙方自覺履行遵守。只要該協議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法律就應當承認其效力。
第四,根據我國法院現有的相關判決和裁定,法院不能以忠誠協議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綜合忠誠協議來考慮過錯方的認定、過錯程度和對婚姻破裂的消極影響,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平衡雙方利益,以裁判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最后,隨著我國立法的與時俱進,結合中外法律的相關規定及國內相關裁判案例,不排除有一天忠誠協議會被納入我國立法之中。
二、各國及港澳臺地區對忠誠協議的相關規定
(一)各國法律規定
1.法國:《法國民法典》第六章“夫妻互相的權利和義務”第212條規定夫妻雙方互負忠實義務。“夫妻相互忠實,是指夫妻雙方在性生活方面要保持忠貞、專一,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不得為第三方的利益而損害或犧牲配偶一方的利益。”第242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復地或者嚴重地違反婚姻權利與義務的事實,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時,得請求離婚”。同時,在第266條第1款規定“在惟一因一方配偶的過錯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70條規定“除基于共同生活破裂宣告離婚之情形外,………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補償因婚姻中斷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條件差異的補償金。”
2.德國:《德國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只是在第1353條第1款關于“婚姻的共同生活”中規定“婚姻是對于終身而締結的。配偶雙方互相負有過婚姻的共同生活的義務;配偶雙方互相為對方承擔責任。”
但這一規定被認為隱含著夫妻相互忠實的要求。同時,對違反忠實義務的通奸行為,可依據第823條第1款“損害賠償義務”關于“故意地或者有過失地以違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人,負有向他人賠償由此發生的損害的義務。”的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3.日本:《日本民法典》第752條關于“夫妻應同居、互相協力、相互扶助”的規定,被認為確立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如依照《日本民法典》的規定,與妻方通奸的第三人,其行為構成對夫權的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日本判例,對與夫通奸之第三人,妻亦可請求損害賠償。”
4.瑞士:《瑞士民法典》第159條第3款規定“配偶雙方互負誠實及扶助義務”。瑞士最高法院的判決還確定:因他人干擾婚姻關系而遭受損害者,得以人格權受侵害為理由,請求慰撫金。
5.美國:“1973年《婚姻訴訟法案》第一部分規定了關于離婚的法律理由。第1條第1款規定‘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是離婚的唯一基礎’。第1條第2款規定‘(a)被告犯有通奸罪,并且原告覺得無法忍受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傳統的普通法賦予丈夫有配偶權。包括妻應從夫姓、妻對夫有忠實、協助義務”,但到現代,“大多數的州現在規定,妻子與其夫享有相同的配偶權。有關配偶權的規定的范圍也較前廣泛,不僅在主體上賦予夫妻雙方,在內容上也包括了夫妻之間所有的有形和無形的權利。”
(二)港臺地區的法律規定
1.臺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離婚原因之一。此外,在之前,臺灣民法及刑法均規定了通奸犯法,現部分通奸內容因爭議而作出了修改。
2.香港地區: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無論是呈請或申請離婚,法院解除婚姻契約的惟一理由就是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第11A(2)條指明,“呈請人須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法院才能判定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1、婚姻一方曾與第三者通奸,呈請離婚者無法忍受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同時規定通奸的定義指“婚姻其中一方與異性結合”。還規定“妻子被強奸,丈夫不能指她通奸??墒?,丈夫強奸別人,妻子卻可以指他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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