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在工傷立法上經歷了從狹窄到寬泛、再由寬泛到狹窄的轉變。
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為工傷。勞動者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后,就能獲得相應的工傷賠付。
1996年10月1日,我國頒布實施《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正式將工作中的突發疾病納入工傷范疇。該《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工傷。”
到了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規定又變為嚴格,還在條文中加入了“48小時”的認定時間限制。
2004年11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寫道:“突發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種類型的疾病,“48小時”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的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的“第一次搶救治療”縮短為“第一次診斷后的48小時”。自此,工傷認定“48小時”的規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為何要限定48小時?
為何《工傷保險條例》要限定48小時,又為何不是72小時、96小時?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分為典型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三種情況,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
為什么要強調突發疾病呢?這里主要想強調與工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時,也就是勞動者個人身體健康突然出現問題而導致的疾病不能“視同”工傷。
法條中淡化了原因,只是強調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這兩個與工作間的關聯性。實際上這是擴大保護,是想保護那些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傷亡情形的勞動者。
為何要限定48小時呢?如果工傷保險認定的范圍過寬,對用人單位不利,認定的范圍過窄,則對勞動者不利。在立法時,48小時是整個搶救過程的黃金時間,為了便于操作,就規定48小時作為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
“限定48小時”這條認定標準因其過分偏重死亡時間、縮小了工傷認定的范圍、缺乏人道主義法律的導向作用等原因,自2004年實施起就存在極大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有律師表示,他在代理案件中發現,“工傷認定48小時”常常導致“用人單位利用現代醫學技術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后”和“患者家屬在近48小時時不再給予搶救”的情況。
“受傷害職工家屬和用人單位都可能惡意利用該條款造成人為悲劇。背后的原因是工傷與非工傷,賠償金額存在巨大差別。”王律師說。
對于因工死亡職工待遇,根據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搶救產生相關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以及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而非工傷死亡的相關待遇,包括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搶救產生醫療費用(全部由死者醫療保險承擔)、喪葬費(2個月企業職工月均工資)以及一次性救濟金(按照其最高標準,供養三人以上則為12個月死者工資)。
從上面我們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關于48小時工傷認定辦法是怎么樣的,我們自己也可以根據這個去判定,當然實踐中還是要將安全放在首位。如果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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