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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所設問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屬于廣義是法律。
一、狹義的法律,特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該法律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立法法》 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廣義的法律,可以泛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
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布。 《立法法》 第八十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修正) 第七條第1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第1款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七十條第1款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第七十二條第1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七十八條第1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十條第1款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第1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第八十五條 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規章屬于法規。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余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
在我國,行政規章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分類:
內部規章和外部規章
內部規章主要指行政機關自身的工作規則。諸如行政事務分工、會議形式、文件簽發收發周轉、情況匯總、表報統計等規則。外部規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規章,其中內容大都涉及行政主體的職權職責、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且包括一定的罰則條款。行政損權現象一般發生在此類規章的實施過程中。
中央規章和地方規章
中央規章又稱部委規章,主要指國務院各部、委規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憲法法律,在本系統范圍內適用于全國。特點是適用單一的領域,專業性較強。地方規章亦稱政府規章,主要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規章。其授權源自地方組織法,特點是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其內容既具有針對某一事項的特定性,又具有針對一般情況的綜合性。
國家局的局令是法律法規的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部委指導意見即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所管轄的權限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需要,依據國家法律或政策,適時靈活地采取引導、勸告、建議、協商、示范、制定導向性政策、發布有關信息等非強制性的手段,在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為。
行政指導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1)行政指導的實施主體是行政主體,承受人是行政相對人。(2)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實施的,行政主體必須在自己的管轄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指導,不得超越權限。(3)行政指導是為較為溫和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降低行政成本。
2、非強制性。對行政相對人無法律拘束力。
3、依據的特殊性。依據可以是法律、法律原則精神、政策。不受“法無明文不得為之”原則的限制,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4、表現方式的靈活性。自由裁量性較強。
而法律法規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強制性。因此,行政指導意見不具有法律法規性質。
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
(如財政部、衛生部、文化部、公安部、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防部、監察部和審計署等等。)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主管某項專門行政業務的機構。
其行政首長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理任免,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如: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體育總局、新華通訊社、中國氣象局和中國專利局等等)。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
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規的區別,主要在于制定機關的不同,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
再次,其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過法規的效力。
1.縣政府文件時法律法規嗎 縣政府文件不是法律法規,只是行政管理規定或政策規定。如果在文件在制定方式上,采取了法律章節條款的體例,具有嚴密的邏輯結構可以視為規范性文件。滿足一定條件的規范性文件可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根據《立法法》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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