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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又稱法律創制,法律創立,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一般也簡稱為法律的訂、修、廢活動。這種活動,是將一定的階級(階層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成為規范性法律文件。
認可法律,由國家制定并頒布的法律;一些地方自治條例;港澳特區制定的法律也屬于國家認可,另外一些被普遍接受的民俗習慣也起到法律的作用。
不屬于
立法權在我國只有全國人大有。那叫法律。一般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XX法》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效力沒有法律高。
錯.
國務院是我國最高的行政機關,對于在行政管理中可制定一些管理法規,但行政法規并不是法律.法律具有如下特征1由國家制定或認可2靠國家強制力實施3對全體公民具有普遍約束力.舉例,國務院頒布有關金融市場的管理法規,它的約束范圍小,是針對金融市場.是就實際情況而產生的.而法律,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力制定或修改,而且,通俗說,定下來這樣就這樣,即使要修改程序也嚴格.所以,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是我國的立法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不負責制定法律,其所作出的是司法解釋。
所謂司法解釋,就是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法令)的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的補充規定。一般為了方便法律的實際應用而做出。
法律是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一般來說司法解釋的效力低于法律,司法解釋不能突破法律,否則違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教師法》屬于( A. 法律 )。
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規章區分的根據是制定機關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立法權限有明確規定,即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法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九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可從制定部門,特點,適用地方這幾個方面區分
1、制定部門之間的區別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規:由國家機關制定。例如:比如說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等。
條例: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制定的。
意見:地方政府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
實施細則:授權國務院直屬機關制定。
2、特點各不相同
法律:屬于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規: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條例:內容的法規性,時效的穩定性,制發的獨特性。
辦法: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于行政約束力。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意見:內容的多樣性,行文方向的多向性,內容的針對性,作用的多重性。適用
實施細則:規范性,補充性和輔助性,操作性強。
3、適用范圍不同
法律:全國范圍內。
法規:行政法規全國范圍使用,地方性法規地方范圍。
條例:只能在本地區范圍使用,屬于地方法規。
辦法:國家制定的全國范圍實施,地方部門制定的適用于當地。
意見,實施細則:大多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提出,經過本一級政府審批并通過實施。
擴展資料: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法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于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后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于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法規
百度百科:條例
百度百科:辦法
百度百科:細則
1.法律法規的含義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于上層建筑...
1.法律法規規章統稱叫什么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制定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都是當代中國法律淵源。1、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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