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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內法規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引領。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征程中,黨始終發揮著根本性、全局性領導作用,發揮著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引領依法治國正確政治方向的領導核心作用。黨內法規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引領。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都是國家治理制度規則中的一部分。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要針對制度“籠子”的薄弱環節,進行廢、改、立、釋,提高制度約束力和執行力,真正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使制度成為規范秩序的利器。
2.黨內法規是國家法律建設的重要保障。從黨組織的構成主體來看,沒有黨內法規,國家法律很難保障。我們黨是一個擁有8600多萬名黨員、43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的大黨,組成了中國社會架構,囊括了社會各界的眾多精英,滲透到了社會的各個層面,掌握著國家政權的核心權力,黨自身的法治意識和進程,直接決定著國家的法治意識和進程。從黨組織自身的要求來看,黨內法規,是國家法律的重要保障。作為既是執政黨中普通一員,又是普通公民雙重身份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言一行都有示范效應。面對反腐新常態,如何更好地發揮黨內法規的引領和保障作用,把黨的法治理念和價值烙入全體黨員干部腦中,以8600多萬個體的法治意識推動全社會的法治覺醒,值得深思。
3.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存在并存關系。從我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現實來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都是“法治中國”的防線之一?!胺ㄖ沃袊钡乃牡婪谰€分別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規;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各種國家法律和行為規則;政府機關所確立的各種公共政策;以法律為中心和以法院為中心的司法機構。而且,現實中黨依法執政與政府依法行政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是實現社會正義的主渠道。從“法治中國”的實踐來看,應該更加重視黨內法規。30多年來,過分強調立法和司法兩個系統,忽視黨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結果很容易將黨的領導及其法規置于法治對立面。“八項規定”出來后,司法并未獨立,法律并未增加,但是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從現代法的范疇來看,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則?,F代法的范疇不僅包括國家法,而且包括社會法和國際法,不僅包括硬法,而且包括軟法?!包h內法規”顯然屬于社會法和軟法。隨著公民社會日益成長,國家法和硬法的比重開始逐步降低,社會法和軟法比重開始增加。從“法律多元主義”的角度看,國家律法之外,應包括黨規黨紀、宗教戒律、公共道德、倫理準則、社會風俗等更為廣闊的多樣化規則。
4.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存在互補關系。從“黨內法規”特點來看,黨內法規具有國家法律的因素。黨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行使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等國家公權力。對國家的領導和對公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這里的“法”不僅包括國家法律,而且包括黨內法規。黨內法規理應是調整規范黨內事務的,但對黨務的調整必然影響和涉及到國務。如此看來,黨內法規同時具備了國家法和硬法的一些因素。從國家法律精神的轉化來看,黨內法規具有國家法律試驗田的作用。黨可以將黨章明文確認的思想、指南等通過入憲的形式,將自身的執政理念內化為國家法律的精神,并通過黨自身制度化、規范化的建設健全黨領導國家法治建設的體制機制,始終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正確方向。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來看,黨內法規具有國家法律不可比擬的優勢。對于國家法律難以介入的倫理道德行為領域,黨內法規可以發揮行為規范的特別作用。
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有明顯區別,又有緊密聯系;既有各自“分管領域”,又相互協調銜接。
四個方面看不同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都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志,都是通過特定程序制定的行為規范,都屬于制度范疇。兩者在4個方面存在明顯不同。
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不同,黨內法規是由省級以上黨組織按規定程序制定的,國家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的;調整對象不同,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政治生活,國家法律主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適用范圍不同,黨內法規僅適用于黨組織和黨員,國家法律適用于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實施方式不同,黨內法規以黨的紀律作為強制手段,國家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三個方面看統一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輔相成,辯證統一,共同服務于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國家法律是黨內法規的制定約束。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p>
黨內法規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黨內法規是國家法律的重要保障。
黨嚴格遵守黨章和黨內法規,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先決條件。
一、黨內法規與黨內制度的區別從兩個概念產生時間看,先有黨內制度后有黨內法規;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只能由省級以上黨組織制定,而黨內制度的制定主體可以是黨的各級組織;從概念外延看,黨內制度的外延明顯大于黨內法規,黨內制度不僅包含黨內法規,還包括黨內規范性文件、黨內慣例等。
二、黨內法規與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區別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只能是省級以上黨組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更為廣泛,既包括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還包括黨的其他組織;從文件名稱看,黨內法規的名稱是特定的,分別是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而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為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從表述形式看,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而規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從內容看,黨內法規通常要對違規責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則不一定要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從審核批準程序看,黨內法規更為嚴格,一般要求采用會議審議批準方式,而規范性文件多采用領導傳批方式;從效力看,同一主體制定的黨內法規與規范性文件,前者效力一般高于后者。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區別一是調整對象不同,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生活,國家法律法規主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二是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不同,黨內法規是由省級以上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等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的;三是適用范圍不同,黨內法規適用于黨組織和黨員,國家法律法規適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四是實施方式不同,黨內法規主要以黨的紀律作為實施保障,國家法律法規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所區別,但兩者之間是協調統一、良性互動的關系。一方面,黨內法規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另一方面,把黨內法規中成熟的制度規定適時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是立法的一個重要源頭。
黨內法規的實施有利于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推進黨內法規建設,對國家法律來說不是削弱而是加強。
我們黨依法執政,既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又要運用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二者統一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宏偉事業中。
一、黨內法規與黨內制度的區別
從兩個概念產生時間看,先有黨內制度后有黨內法規;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只能由省級以上黨組織制定,而黨內制度的制定主體可以是黨的各級組織;從概念外延看,黨內制度的外延明顯大于黨內法規,黨內制度不僅包含黨內法規,還包括黨內規范性文件、黨內慣例等。
二、黨內法規與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區別
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只能是省級以上黨組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更為廣泛,既包括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還包括黨的其他組織;從文件名稱看,黨內法規的名稱是特定的,分別是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而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為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從表述形式看,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而規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從內容看,黨內法規通常要對違規責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則不一定要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從審核批準程序看,黨內法規更為嚴格,一般要求采用會議審議批準方式,而規范性文件多采用領導傳批方式;從效力看,同一主體制定的黨內法規與規范性文件,前者效力一般高于后者。
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區別
一是調整對象不同,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生活,國家法律法規主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二是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不同,黨內法規是由省級以上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等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是適用范圍不同,黨內法規適用于黨組織和黨員,國家法律法規適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是實施方式不同,黨內法規主要以黨的紀律作為實施保障,國家法律法規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所區別,但兩者之間是協調統一、良性互動的關系。一方面,黨內法規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另一方面,把黨內法規中成熟的制度規定適時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是立法的一個重要源頭。黨內法規的實施有利于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推進黨內法規建設,對國家法律來說不是削弱而是加強。我們黨依法執政,既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又要運用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二者統一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宏偉事業中。
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既是一個相互一致的關系,又是一個相互補充的關系。
1.兩者在本質上是互為一致的。眾所周知,黨的政策是國家法律的先導和指引,是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和司法活動的重要指導。
2.在功能上是互為補充的。法律是政策的轉化與固化,政策是法律的淵源與來源。
3.兩者相互關系的正確處理是新時期政法工作的指針與方向。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進程中,要學會充分運用法律來貫徹和實現黨的政策,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
在政法工作中,要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與執政方式,提升黨的領導能力與水平。
協調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系,當前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黨內法規工作部門與國家立法部門之間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和制度。
通過建立黨內法規工作部門與人大法規部門、政府法制部門之間定期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研究需要雙方互相協作配合解決的重要問題,共同開展對需要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雙重調整的重大問題的立法調研和論證,交流和借鑒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術和經驗,保證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與國家立法工作之間的銜接與照應。
1、進一步健全完善黨的大政方針的制定、立法建議的提出、重要干部的推薦等方面的程序制度,依法規范黨的執政行為,進一步提高黨的依法執政能力;
2、進一步鞏固和確認黨的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規范黨委與同級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
3、進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將中央確定的反腐敗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
二、健全完善黨內法規的制定程序。
適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斷發展的需要,及時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完善黨內法規制定權限制度,明確有關黨組織制定黨內法規的權限范圍,明確規定涉及黨的性質和任務、組織和職權、團結和統一、建設和發展等黨內重大問題的,必須由中央作出規定;明確黨內懲戒性規定的制定主體,規定省級以上黨組織和中央才有權制定關于黨員和黨組織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懲戒性規定,嚴格規范黨內懲戒行為,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建立黨內法規法核制度,對出臺的每一項黨內法規的合憲性、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嚴格審查和把關;完善黨內法規起草過程中的征求意見工作,對于涉及黨的重大政策、黨內重大決策、黨員重大權益等事項的,要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必要時向全黨征求意見,以保證黨內法規充分反映和體現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意志。
三、進一步加強黨內法規的實施評價、備案審查和法規清理工作。
黨中央在印發重要黨內法規的通知中,大都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對于貫徹實施黨內法規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要及時向黨中央報告。這實際上屬于黨內法規的實施評價問題。一部黨內法規內容是否完備、措施是否可行、程序是否嚴密、能否實現制定的目的、能否與國家立法互相補充和促進,最終要通過付諸實施來檢驗。
必須加強黨內法規實施評價工作,組織專門力量定期對黨內法規實施成效和存在問題進行檢查和調研,考察和評價黨內法規核心條款的遵守情況和執行效果,及時發現黨內法規在制度設計、規范內容、制定技術以及與國家立法配合銜接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積累工作經驗,提高黨內法規出臺的質量。同時,要按照黨內法規不與國家法律相抵觸、下位階黨內法規不與上位階黨內法規相抵觸的要求,加強對有關黨內法規的備案審查和清理、修訂工作,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增強備案審查和法規清理工作的剛性約束,切實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完整、協調和統一。
《中共中央關于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黨內法規和相關文件專項清理的決定》日前發布。黨中央決定,廢止3件、修改35件中央黨內法規和相關文件?! ♂槍ι婕包h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黨內法規和相關文件進行專項清理,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為深化黨和國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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