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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分類: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由中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
主要包括: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嚴格軍隊黨員領導干部紀律約束的若干規定
軍隊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規定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等等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黨和國家的一切工作必須于法有據,必須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
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變的,是一個不斷完善、不斷完備的過程。新一屆黨中央高舉依法治國偉大旗幟,并將于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專題研究依法治國工作若干重大問題,其目的就是要為今后乃至更長時期如何推進依法治國統一思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從而更好、更有效地指導依法治國工作。
當然,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需要從中央到地方始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固步自封、因循守舊,難以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法律再完備、規范再嚴格,不實施、不落實、不執行,都是空擺。
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體現。必須通過各級各地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以身作則、率先垂范以及全面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使懂法、遵法、用法、守法成為全黨全社會的共識和行動自覺,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
各級各地各部門務必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而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推進依法治國“落地生根”。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是依法治國的根本。
監督是良藥。法治中國建設、依法治國方略的完備和落實,沒有嚴密的監督體系不行。
法治監督體系分國家和社會兩種體系。國家監督分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三種監督。
具體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社會監督是國家監督的重要來源和重要補充,體現了人民直接參加國家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如社會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
只有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監督是責任。
對于地方政府干預執法部門的行為,對于執法部門執法違法的行為,對于那些玩忽職守、不作為的行為,對于那些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行為,都要嚴格追究辦事人的責任及責任單位的領導責任,視其情節,給予處分、撤職,甚至刑事處罰。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是依法治國的標志。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央提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積極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的新要求。
這就要求我們每一位黨員、干部心里要始終裝著人民,更好地服務群眾、服務社會、服務基層,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以優質高效的服務贏得群眾支持和信賴;要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需求,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重要任務,積極做好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幫助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人心安定、社會和諧,共同營造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的法治環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依法治國的需要。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必須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水平,不斷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和中央部門雖然制定了一大批黨內法規,但是,由于立法沒有整體規劃,缺乏頂層設計,使得黨內法規存在“碎片化”現象:許多領域缺少必要的基礎主干性的法規,有的領域雖有基礎主干性法規,卻缺少配套性法規,還有些領域的某些法規存在著相互重復,甚至相互沖突的情形。這就需要不斷加強黨內法規清理,并不斷完善、規范黨內法規體系,使黨內法規制定和落實工作更加有序,使依法執政更有底氣,從而領導好、推進好依法治國各項工作。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過)
·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06.27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1994.09.28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名稱 制定/頒布機關 日期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印制、使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2004年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 (2004.06.19.)
·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4.07.09)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通知
.cn/GB/64162/71380/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內法規分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7類,這7類名稱,反映黨內法規的基本內容、適用范圍和效力等級,對于黨內法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具有重要意義。
各類法規簡要概括如下: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并發布。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準則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布。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條例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布。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主要有:《黨章》、《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等。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目的是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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