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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第四條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第五條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祝你生活愉快。
黨內法規制度是規范黨內的行為,調整黨內的關系,保障黨員的權利,實現黨的團結統一。
黨內法規制度包括3個層面,即黨內法規、黨內制度、規范性文件。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委員會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區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準則:對全黨政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由中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
黨內制度:涵蓋黨內法規所規范和適用的所有范圍,既包括民主集中制這樣的根本制度,以及黨代會制度、黨委會制度、黨員權利保障制度等基本制度,也包括黨內情況通報制度、發展黨員制度、基層黨組織“三會一課”制度等一些具體制度。
規范性文件:指各級黨組織制定出臺的旨在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一般以條款形式表述。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并廣泛征求意見后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后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名稱;(二)制定目的和依據;(三)適用范圍;(四)具體規范;(五)解釋機關;(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開展。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
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
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并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后,應當廣泛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
一、
第一、法律是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第二、狹義立法機關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廣義的立法機關有以下幾類:A,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務院是最高級人民政府) C,國務院各部委,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附屬機構、部門無立法權。
二、
由此可見,我國立法機關不包括中國共產黨,但是它是我國執政黨,其內部規則的表現形式有:黨章、政策、決議、條例、報告、準則等,但絕對不能稱之為法律,但是依據黨領導人民的原則,在我國,法律的制定須符合黨的政策、方針,政府領導人民,當領導政府,所以,有時黨內文件對社會的作用和影響比法律更大更深,盡管是間接地。
價值取向的一致性《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可以看到,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在國家法治體系中呈現出一種價值同向性關系。兩者共存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在根本價值指向上一致。
黨內法規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制度依據和保障,目的是讓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國家法律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制度依據和保障,目的是讓人民生活得更美好。“一切為了人民,是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礎。”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統一于人民利益福祉這一最高目標之下。正是在此意義上,“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
規范對象的相融性《決定》強調,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可以看到,黨內法規著眼于全體黨員,體現黨的主張,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保證著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的行為底線;國家法律著眼于全體公民,體現國家意志,規范公民行為,是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行為底線。
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反而相互支撐、相互融洽。這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要求。
作為執政黨的黨員應當是公民中的優秀分子,對黨員的更加嚴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對于其他公民的向善向上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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