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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監察機關在調查處理政紀案件中相互協作配合的規定》《監察機關實行回避制度暫行辦法》《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從原條例的3編、15章、178條、2.4萬余字,到修訂后的3編、11章、133條、1.7萬余字,《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僅體例、長短發生了變化,新增、去除、修改條文比例高達近90%,有的章節甚至達到100%,可謂是“脫胎換骨”。有關專家指出,《條例》作為負面清單,在黨規黨紀體系中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重要作用,對其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調整,有利于其上下游相關法規制度的修訂完善,也有利于以黨章為核心打造有中國共產黨特色的黨紀體系。
將原先十類紀律重新歸納為六類紀律,力求“紀律姓‘紀’”“紀法分開”據介紹,現行《條例》中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且存在紀法不分的情況,在178條中有近80條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新《條例》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紀法分開、紀法各表”,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
這一方面使得紀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對黨員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避免黨員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情況;另一方面也使得紀委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更加涇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重復交叉、紀委成為黨內“公檢法”等問題的出現。正是因此,原先十大類紀律中與法律重復的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違反財經紀律、瀆職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類別被取消,重新被歸納為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類。
這雖然在數量上少于原來的十大類紀律,但卻完全做到了“紀律姓‘紀’”,其“制度成色”有了質的飛躍。“這六大紀律恰恰是‘破法’之前‘破紀’的高發點,循著問題導向加以‘精準防控’,使得《條例》的實體內容凸顯了政黨特色、黨紀特質。
這是構建有中國共產黨特色的黨紀體系的創新探索和經典范例。”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評價說。
突出政治紀律,抓住“紀律中的紀律,規矩中的規矩”修訂后的《條例》把政治紀律列為六大紀律之首,特別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紀條款。這些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從嚴治黨的過程中,結合“打虎”“拍蠅”的實踐所豐富的內容。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指出,從黨史黨建角度看,革命理想高于天,政治紀律重于山。中國共產黨是有崇高革命理想和鐵的政治紀律的馬克思主義政黨。
黨的政治理想是政治紀律的精神內核,政治紀律是政治理想的外化要求。政治組織嚴密、政治紀律嚴明,是革命戰爭年代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基因,也是長期執政條件下抗御風險、興黨強黨的巨大優勢和根本保證。
嚴明黨紀,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嚴肅執紀,要在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上取得關鍵突破。
因為不管違反哪方面紀律,如果聽之任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威脅黨的執政安全,破壞黨的政治紀律。“可以說,政治紀律是‘紀律之王、紀律之本’,是‘紀律中的紀律,規矩中的規矩’。
扭住這個核心就是抓住了黨的建設的生命線、紀律建設的根本點。” 謝春濤認為。
高波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突出強調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以嚴肅查處政治“破紀”行為為龍頭,強化在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與中央保持一致的紀律要求,綱舉目張、言出紀隨,為解決好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樹立了風向標,為以零容忍態度“清理門戶,清除存量”確立了定盤星,也為廣大黨員干部拉起了全天候通電、不可碰觸的高壓線。這些內容豐富、成效明顯的執紀監督實踐,為修規整紀奠定了堅實基礎,為強化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提供了鮮活證例。
因此,將政治紀律作為“六大紀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單化,讓黨員干部牢記一言一行的政治標準、政治底線,既是紀律建設不斷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表現,也是打造有中國共產黨特色的黨紀體系的必由之路。“修訂后的《條例》將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要位置,是黨的紀律建設日漸成熟、更加自信的表現,也是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推進、不斷深化的表現。”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評價道。八項規定寫進《條例》,“紀在法前、紀比法嚴”做法固化為制度規范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決貫徹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四風”問題,并始終堅持不懈,通過狠抓節點、密集通報,對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辦婚喪喜慶、違規發放津補貼、違規收送禮品、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等原先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四風”問題形成了較為明顯的遏制。
新《條例》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方面的問題增加到“廉潔紀律”一章中,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實踐成果的。
紀委反腐,是黨規黨紀所賦予的。
要令反腐步入正軌,必須建立法治制度。紀委的辦案權力并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黨規黨紀所賦予的;而紀委調查黨員,采取雙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嚴格來說并不合法,因此對于紀委的辦案方式。
現在是容忍,但不能長期這么做。 四中全會主要議題是要「建立法治社會」,其中一個重點就是令反腐納入法治軌道。
在持續反腐中,如何將黨紀、國法厘清,相信并不是一次會議可解決的事。但如四中全會能定出一個方向、一個框架,對中國走向現代化已是了不起的貢獻,才是長治久安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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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
??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后的兩大黨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著“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彰顯一種堅強決心——與時俱進完善黨內法規,切實解決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僅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
“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導致了‘要么好同志,要么階下囚’的現象。”謝春濤說。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準則和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么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后執紀越嚴的信號。”
謝春濤說。??樹立一條道德高線——修訂后的準則成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準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準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規范,不再限于“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準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余字的準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準。
??針對全體黨員,準則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個堅持”;針對黨員領導干部,準則圍繞“廉潔”二字,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條款、字數少了,但微言大義,緊扣‘廉潔’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經典感’。”
高波認為,這是一條既面向全體黨員,又突出關鍵少數,看得見、摸得著、易懂易記易執行的高線。??厘清一份負面清單——刪除70余條與國法重復內容,增加“拉幫結派”等違紀條款,條例修訂充分體現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10月16日,中央在相關案件通報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周本順“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潘逸陽“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余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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