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監察機關在調查處理政紀案件中相互協作配合的規定》《監察機關實行回避制度暫行辦法》《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組織處理的政策、法規、條例等依據是:第一種組織處理是階段性的,是為了確保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而采取的一種辦案措施,即性質上屬于調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職、調整、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五種。1、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暫停執行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停職檢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暫停履行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暫停履行職責)、《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
2、對調查過程中先予組織處理的,如結案時認為不需給予處分的,原已作出的組織處理決定可轉化為終局性組織處理予以明確;對經調查核實不存在違紀事實或者不需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被審查人,紀檢監察機關應在撤銷案件或者作出處分決定后及時解除停職措施;對調查期間被免職的,如經調查核實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仍應按其原任黨內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二種組織處理是終局性的,是一種可與紀律處分手段優勢互補的結案方式,即性質上屬于懲戒措施。
按照對被審查人的影響,可基本劃分為教育警示、身份資格變化、職務變動或解除等三類。1、教育警示類主要包括警示談話、責令公開道歉、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四種。
適用依據主要是《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責令公開道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警示談話)、《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2、上述組織處理措施只適用于前述適用依據部分所明確的特定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實際上也是組織處理,并非獨立于組織處理之外的又一種紀律懲戒措施。
身份資格變化類主要包括: ⑴關于黨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勸告退黨、除名、取消候選人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⑵關于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取消錄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適用依據主要是《公務員法》第三十二條、《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第十七條等;⑶關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對象、取消提拔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條等;⑷關于村民委員會成員管理方面的取消當選資格等,適用依據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等。5、需要說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選人資格、排除出考察對象等方式,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也可作為階段性組織處理使用。
職務變動或解除類除了前述第一種組織處理所提到的以外,還包括調整職務、降職、辭退、解聘等,適用依據主要是黨章第三十六條、《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調整職務)、《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解聘、辭退)等。6、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和“取消原退休費待遇”,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和《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規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屬于組織處理,而是在作出處分決定前的一種先予處理措施或者是針對被審查人在處理時已退休不再適用政紀處分所采取的替代性處理措施;7、給予被審查人黨紀上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或政紀上撤職處分時,有的在處分決定中寫明了降低并重新確定被審查人的職務層次的內容,這不屬于組織處理,而是根據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后對于處分決定執行事項的明確。
8、此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未經立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審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也均有類似規定,這些內容屬于對被審查人及有關單位在調查期間的紀律要求,不屬于組織處理,也不需要另 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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