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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第三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其《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第四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一)超越業務范圍的;(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涉及委托人與基層法律服務所發生爭議的投訴,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調處解決;涉及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紀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案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八條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侵犯基層法律服務所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黨的政治紀律是維護黨的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黨的政治路線的紀律,在黨的紀律中具有頭等重要地位,加強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政治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才能確保中國共產黨保持長足的生命力和戰斗力。
一是要加強政治紀律教育的監督檢查。通過明查暗訪、走訪群眾、知識測試、見面談話和自我匯報思想等多種方式,對黨員領導干部學習黨章、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等黨紀條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和黨性黨風黨紀要求進行督查,教育黨員要敢于和歪風邪氣作斗爭,堅決克服自由主義、個人主義,不斷增強黨員干部黨的意識、政治意識和紀律意識,提高全黨同志遵守和執行政治紀律的自覺性。
二是要加強對中央和省市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加強對中央和省市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全力推動上級各項決策部署的順利實施,使人民群眾從中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
加強對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和諧等惠民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級領導干部樹立以民為本觀念,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三是要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落實民主集中制和議事規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過程是否認真執行。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執行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勤政廉政、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醒教育;對落實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整改措施的落實,保證群眾監督提出的意見得到整改。
四是要加強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有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黨員黨組織,要嚴肅批評教育,對經教育不改的要作出嚴肅處理。
要把黨員干部遵守政治紀律情況作為考察使用干部最重要的標準,作為黨員民主評議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對多次發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案件的地方和部門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行政執法監察是關于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由于行政執法監察制度的創制與發展源自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呈現出一種自下而上的自發實踐探索過程,且各行業的執法監察實踐長期領先于該領域的理論研究,缺乏對執法監察二重性的正確認識,造成了在執法監察實踐及隊伍名稱中,長期將執法監察與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監察執法以及監察長期混用(如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隊伍就有城管監察大隊、城管監察執法大隊、城管執法大隊、城管執法監察大隊等多種名稱),甚至將執法監察與紀檢監察、行政監察錯誤混淆,產生執法監察是行政監察的分支等錯誤認識(當然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確實是行政監察的一個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
執法監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也包括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
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通過執法巡查監察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達到社會共治。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有助于糾正執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執法與監督錯位等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實現執法監察驅動的法治視野下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理。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 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 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 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人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 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 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 控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責任、人員管理責任、現場管理責任、事故報告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 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4.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測檢驗,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5.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要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6.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同時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實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責任。
9.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經費預算。
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藥品配備; (五)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 (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七)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產保障所需的其他費用。 10.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規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和聘用具備國家注冊安全資質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11.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標準化達標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12.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要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要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四)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須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13.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要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14.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要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15.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1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
《電力法》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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