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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監察機關在調查處理政紀案件中相互協作配合的規定》《監察機關實行回避制度暫行辦法》《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之規定,紀檢監察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為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
一、受理和初步核實 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實,是案件檢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個辦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辦部門對群眾或組織直接檢舉控告的、上級交辦的、有關機關移送的、違紀者自述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的線索材料,經過領導批示后,造冊登記采取恰當方式予以處理的活動。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制作《初步核實呈批表》,轉入初步核實階段。
(二)初步核實。簡稱初核,是立案前進行的初步調查摸底核實的活動,目的是通過初步核實了解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來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調查。它是案件檢查的一個重要的特定階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時,突出重點,細致完備,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環節,盡快判明所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和嚴重程度,從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維護立案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2、初核階段的主要工作。
一是參加初核人員的確定。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實施初查。
制定初核方案的內容通常包括:①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需要核實的內容。②初核的方法和步驟,包括初核的時間、范圍、程序、注意要根據所反映問題的輕、重、緩、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處于不穩定狀態、隨時可能流失的證據應優先收集。
③要熟悉哪些知識法規,對照哪些要求。④需要哪些部門配合和必要的物質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應急措施。
⑤明確初查中應注意的事項和工作紀律。 3、初查的實施階段要注意的主要問題 (1)要選準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住主要矛盾。
要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抓薄弱環節,迅速獲取主要證據。譬如查受賄案件,行賄受賄相比,行賄是薄弱環節,然后再分析行賄人的薄弱環節在何處,從哪里下手更為有利?獲取貪污的證據。
帳據與當事人相比,帳據是薄弱環節,因為它是客觀存在的,它無法為自己辯解。 (2)要切實加強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備。
泄密就意味著失去了主動權。泄密主要是辦案人員保密觀念差,疏忽大意,也有關系復雜的因素,在這方面,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紀律檢查機關通常采取8種措施調查取證。
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情況采取4種措施調查取證。紀檢機關的8種措施是:①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③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④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⑤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⑥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⑧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其中第⑥、⑦種兩種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不允許在初核階段采取。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使用的4種措施是:①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②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③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簡稱“兩指”);④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證據的及時性。有些證據時間性極強,必須抓緊時間才能爭取主動。
初核結束后,要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如“關于***所犯錯誤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初步核實的結果;存在的疑點及處理建議。
參與初核人員在初核報告上簽名。 (5)初核后幾種情況的處理。
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是構成違紀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要寫好初查認定的違紀事實,為提請立案做準備。二是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或具有從輕減輕的情節,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
如批評教育、口頭或書面檢查、調整職務、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上級要報結果的按程序及時報結。
三是反映內容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四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要將初查情況向領導匯報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門。
4、初核的時限。初核的時間規定為兩個月,必要時延長一個月。
如有重大、復雜的問題,經批準后再延長。 二、立案 立案是紀檢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 監察機關的職責 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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