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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擴展資料:
《中國共產紀律處分條例》不僅為黨員干部的政治紀律劃明諸多“紅線”,還對黨員的網絡生活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嚴重違紀者甚至會被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根據《中國共產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擴展資料案例:中共中央決定給予房峰輝開除黨籍處分 將房峰輝涉嫌嚴重違法犯罪案移送審查起訴北京10月16日電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軍委對中央軍委原委員、軍委聯合參謀部原參謀長房峰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審查。經查,房峰輝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和軍委十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情節極為嚴重,數額特別巨大,影響極其惡劣。
房峰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軍隊形象,經中央軍委研究并報黨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房峰輝開除黨籍處分。軍事檢察機關對房峰輝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
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
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
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擴展資料: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
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的紀律處分工作。
從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特點: 一是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于法律。
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
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 二是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并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三是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
得看具體是什么違法犯罪。例如: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理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 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 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3. 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4. 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5. 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符合關于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條件:自首、認罪悔罪、立功等。
也可以按照我國最新《條例》刑法修正案規定進行查詢,內容如下:
1. 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3. 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 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5. 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共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也稱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稱為第一編)是總則。明確了《條例》的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違紀與紀律處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其他規定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二部分(稱為第二編)是分則,分別明確了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第三部分(稱為第三編)是附則,明確了《條例》的解釋對象和實施日期等。
紀律處分條例,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簡稱,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這個《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正式印發。
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于2015年10月18日由中共中央印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干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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