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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說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 具體如下: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并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規章按其性質、內容,可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 1.行政規章。
按作者及其權限,可分兩類: (1)國務院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制定、發布的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和自治區政府所在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 2.組織規章。
是指對一個組織或團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原則、成員及其權利義務、機構及職權、活動及紀律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組織規章的常用文種是章程。
3.業務規章。是指對專項業務的性質、內容、范圍及其運作規范等做出系統規定的規章。
業務規章的常用文種為章程。 4.一般規章。
一般規章是各級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和活動,在其職權內制發的規章。這類規章便是通常所說的規章制度。
一般規章的常用文種有規定、辦法、準則、細則、制度、規程、守則、規則等。 擴展資料: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其一,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其二,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其三,應當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其四,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其五,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其六,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有這種情形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無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規章。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1。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2。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3。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4。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5。 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簡介:1。 法規 : 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2。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3。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您的問題如果寫全了,那就是關于立法法的論文了。
簡單說一下吧
憲法的制定 是由全國人民大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于1954年制定的。我國憲法共經歷了四次大的修改,和若干次修正案,現行憲法是82年憲法,2004年第四次修訂。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最高位階的法律。
基本法律 由全國人大制定,一般法律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
地方性法規一般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設區市及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另外,國務院組成部門可以制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政策一般指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跟法律法規不是一個序列。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沒有“行政規定”一說。
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通過。
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由全國人大制定,通過。
一般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通過。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通過。
地方性法規由地方(省級、特區)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通過。
部門規章由國務院所屬部門(部、總局)制定,通過。
地方政府規章由地方政府(省級、特區)制定,通過。
國家規定只有這幾種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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