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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縱向效力層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各部委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招標投標法》相抵觸。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層級高于當地政府制定的規章。
(2)橫向效力層級 按照《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也就是說,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的效力層級高于一般規定。
因此,在同一層級的招標投標法律規范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特別規定。 (3)時間序列效力層級 從時間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同一機關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也就是說,同一機關新規定的效力高于舊規定。 (4)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法律體系原則上是統一、協調的。
但是,由于立法機關比較多,如果立法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難免會出現一些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在招標投標活動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意見,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我國法律層面一般有4個等級,法律(含憲法)、法規、行政規章(含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2.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們之間有效力等級之分。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組成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C. 地方性法規高于部門規章
相同效力層級的法律規范的沖突。
指法律規范的制定機關不同但法律效力層級相同的各種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
包括國務院不同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的沖突;部門規章與地方性規章之間沖突等。
送請主管機關解釋或者裁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認為國務院各部門的規章之間及規章與地方性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
《立法法》主要規定如下:
第七十九條 【法律與行政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A、B正確。
第八十二條 【規章的效力】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因此D正確。
根據“排除法”可以認定,C項錯誤。因此答案為C。
回答是否滿意???正確的話,望采納!
您好,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層次可分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根據行政級別也有高低,比如省級人大的地方性法規高于省政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另外,憲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條鏈接:《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二款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 縱向效力層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都不得同《招標投標法》相抵觸。《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招標投標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效力層級高于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于2012年2月1日施行后,此前制定和施行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中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抵觸的規定應當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法律的規定為準。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層級高于當地政府制定的規章。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2. 橫向效力層級
按照《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也就是說同一機關制定的特別規定的效力層級高于一般規定。因此,在同一層次的招標投標法律規范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特別規定。如《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程序、要約與承諾、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招標投標法》對于招標投標程序、選擇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別規定。招標投標活動要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更要執行招標投標法中有關特別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和具體要求,簽訂中標合同。
3. 時間序列效力層級
從時間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也就是說,同一機關新規定的效力高于舊規定。例如,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施行之前,按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于2001年聯合制定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令第12號)規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順序。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3年聯合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0號),將上述按照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所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施工招標都必須執行2003年的新規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2012年2月1日后須執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即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4. 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法律體系原則上是統一、協調的。但是,由于立法機關比較多,如果立法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難免會出現一些規定不一致情況。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區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1、性質為部門規章。
2、效力規定如下: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6)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7)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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