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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法規體系按權威和法律效力區分,可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制定的會計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如《總會計師條例》; 第三層次是指由財政部統一制定的會計規章制度,比如《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等等; 第四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其他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制定的適用于本部門、本地實際情況的會計工作管理的規定、辦法、規則、通知等等。
一、憲法(以憲法為主導部門,并包括以下附屬部門)國家機關組織法、政府機構改革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選舉法、國籍法等。
二、經濟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門組成)國民經濟計劃法、基本建設法、財政法、金融法、工業企業管理法、農業經濟管理法、商業管理法、交通運輸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對外經濟關系法(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經濟合同法(與民法中合同法之間關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門組成)婚姻法、計劃生育法、親屬和繼承法等。
五、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門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 六、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門組成)工會法、職工參加企業管理法、勞動保護法、職工獎懲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門組成)教育法、科學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門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規劃和建設法、衛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維護城鎮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規)、工農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業登記法、商標法等)、行政訴訟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訴訟程序法為主導部門,并包括以下附屬部門)律師法、公證法、調解法和仲裁法、勞教法、勞改法、監獄管理法、國際私法(指沖突法)。 十一、軍事法。
您好,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層次可分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根據行政級別也有高低,比如省級人大的地方性法規高于省政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另外,憲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條鏈接:《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二款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層次可分為:
一法律
二行政法規
三部門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效力高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第一層次。
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為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次:地方立法主體制定的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其法律效力的層次為地方層次。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頁。
1。
建設法律 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的屬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等 2。
建設行政法規 指由國務院制定頒行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其效力低于建設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規章”等名稱出現。
如《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 、《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等 3。 建設部門規章 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與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制定頒行的法規 4。
地方性建設法規 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下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本區域有效的建設方面的法規。 地方性建設法規促進了本地區建設業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建設立法提供成功的經驗。
5。 地方建設規章 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頒行的或經其批準頒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其中,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層次越往下的法規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規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抵觸,否則,其相應規定將被視為無效。
筆者認為,表達內容具有說服力固然是首要關鍵。但是,內容載體——法庭講演能否準確明了、內容傳播者——律師能否營造氛圍則是另一個關鍵所有。可以說,在法律知識、證據攻防之外, 律師的另一個實戰技巧就是——法庭講演的水平了。 曾看過國外律師將法庭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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